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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个人入息课税(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更多税项宽减)

什么是个人入息课税?

 

按《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并非一种税收项目,而是为某些纳税人提供一项税务宽减的安排。适用人士包括须缴交利得税及 / 或物业税及 / 或薪俸税的纳税人。但如有关纳税人只须缴交薪俸税,便毋须考虑个人入息课税。

 

个人入息课税如何提供宽减

 

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 / 合伙人,和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的业主,均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利得税及物业税。有关人士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下列扣除项目及免税额,并可以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评税:

 

(有关上述免税额之详情,请登入此处

 

  1. 为赚取物业收入所须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由1998/99 课税年度起);
  4. 居所贷款利息(由1998/99 课税年度起);
  5.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的业务亏损;
  6.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接过去年度的亏损;及
  7. 个人免税额如下:
    • 基本免税额
    • 已婚人士免税额
    • 子女免税额
    •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 单亲免税额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如已支付的税款总额超过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评税的税额,该等款项将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