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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被公司解雇,并获雇主支付 (a) 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该两笔款项是否要课税?

按《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支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须课税。按此了解更多有关代通知金、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法定计算方法的数据。

 

此外,按照《雇佣条例》所订的计算方法计出的遣散费和 / 或长期服务金可豁免课税。但如阁下收取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超越按上述方法计出的款额,则超越的部分属额外奖赏,须纳入应课税入息内。

 

毋须评定薪俸税的款额应在扣减下列款项后计算:

 

  1. 根据服务年资支付的约满酬金;
  2. 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的归因于雇主供款部分及投资回报的利益;以及
  3. 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下持有或已收取的与雇主供款部分和投资回报有关的累算权益。

 

例子一:没有约满酬金、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强积金计划权益抵销法定应收金额

一名雇员在工作了八年后离职。按照《雇佣条例》的方式计算,该雇员应得的遣散费为80,000元,但雇主给他100,000元。有关评税情况如下:

 

毋须课税的款额 = 按《雇佣条例》计算的法定应得款额

遣散费80,000元(这部分免税)
额外奖赏20,000(这部分应课税)
已收取的总额100,000元 

 

例子二:按服务年资支付的约满酬金,但无遣散费

一名雇员在《雇佣条例》下有权收取80,000元遣散费,但同时可享有按服务年资支付的约满酬金100,000元。《雇佣条例》规定,遣散费可由合约酬金的金额扣除,而由于约满酬金超出该名雇员按《雇佣条例》应收的遣散费(即80,000元),公司严格来说没有责任向该名雇员支付任何遣散费。该名雇员的税务状况如下:

 

应课税的约满酬金100,000元(这部分应课税)

 

该名雇员可申请将约满酬金拨回至有关雇用期间,以减轻税务责任。欲知关于拨回约满酬金的详情,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