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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 2015 年 3 月 1 日辞职而没有预先通知雇主,所以须支付等同一个月薪金的离职代通知金。雇主把本应支付给我的 2月份薪金与该笔代通知金对销。我在 2014/15 课税年度内,应按 10 个月的薪金还是 11 个月的薪金来计算薪俸税?

阁下的应评税入息是 11 个月的薪金(即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9 日)。虽然阁下并无收到 2015 年 2 月份薪金,但实际上此笔款项是用作抵销应该支付的离职代通知金。

 

税务条例第12(1)(a)条订明:“在确定任何人在任何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实额时,须从该人的应评税入息中扣除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此外,高等法院亦有一税务上诉案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Sin Chun Wah),裁定由雇员支付的离职代通知金并不属于为产生入息报酬而招致的开支,因而不能从雇员之应评税入息中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阁下不能在报税时扣减离职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