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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物业税

根据《税务条例》 第5(1)条,业主如将他们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以换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须缴交物业税。相关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按有关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自 2008/09课税年度起,税率为15%)。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将有关收入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得出之评税值,再减去此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评税值参照租金和其他为取得该物业使用权而向业主支付的费用计算,有关项目包括:

  • 租金,包括已收或应收(到期但尚未收到)的租金
  • 为享有物业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
  • 整笔顶手费
  • 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和管理费
  • 由租客支付的业主开支(如修理费); 及
  • 曾作不能讨回租金扣除但现已讨回的款项。

上述计算方式简述如下:

(a) 租金收入
(b)减 :不能讨回租金
(c) 评税值(a – b)
(d)减 :业主缴付的差饷
 
(e) (c – d)
(f) 修葺和支出的法定标准免税额(e x 20%)
  应评税净值(e-f)
(g)物业税:应评税净值 x 15%

 

课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与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情况类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暂缴物业税

 

供业主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假如计算在应课物业税的收入时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例如租金收入从经营业务中获得),或假如物业由业主自用作业务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的法团 / 有限公司可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纳本可抵销利得税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