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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物业税

根据《税务条例》 第5(1)条,如业主将他们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以换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须缴交物业税。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是按有关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由 2014/15课税年度开始税率为15%)。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将有关收入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得出之评税值,再减去此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评税值 包括租金、为物业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如修理费)等。所有应收(到期但仍未收取)的租金都要纳入评税值内。上述计算方式简列如下:

 

(a)

 

租金收入

(b)

减 :

可扣除项目(包括业主缴交的差饷)

(c)

 

评税值(a– b)

(d)

减 :

评税值的2 0 % 作为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应评税净值(c– d)

(e)

物业税:应评税净值 x 15%

课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 3月31日。

 

与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情况类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定 , 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暂缴物业税。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如计算在应课物业税的收入,亦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例如租金收入从经营业务中获得),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的法团 / 有限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抵销利得税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