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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个人进修开支?如果我为工作而进修,可否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申请扣除学费?

根据《税务条例第12(1)及12(6)条,个人进修开支是指纳税人为取得或维持受雇工作所需资格,而修读 指定机构(或教育提供者)举办之 订明教育课程所付出的费用(包括学费及考试费),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举办的考试所须的考试费。每年之扣除额 不可超过 80,000 元。

 

自修不属于订明教育课程,因此纳税人为了自修而购买书籍的费用不可以扣除。但个人进修开支可扣除的范围,已扩大至为取得专业资格而支付的考试费,而毋须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专业资格的例子包括注册会计师、测量师或建筑师等。

 

纳税人不可申请扣除已经或将会获雇主、政府(如持续进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机构发还的费用。

 

什么是订明教育课程?

 

订明教育课程指纳税人为获得或保持在现职工作或将来投身的其他职业所需的资格,而在指定机构( 或教育提供者)修读的教育课程(《税务条例第12(6)条)。换言之,修读的课程必须与纳税人现在或未来的受雇工作有关。

 

以下是一些可获税务宽免的例子:

 

  • 行政人员修读的管理课程;
  • 秘书或文员修读的商业或电脑课程;
  • 技术人员修读的职业训练课程;
  • 会计师或律师参与的专业进修研讨会。

由 2004/05 课税年度起,订明教育课程的范围已扩大至由职业训练局、建造业训练局、和《税务条例附表13 所指明的主要工商业团体为受规管专业而认可或审定的培训或发展课程,有关课程并非必须由这些团体直接提供。纳税人须就其扣除申请提供由有关团体发出的证明文件。

 

什么是指定教育提供者?

 

它们一般包括:

 

  • 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的大学、大学学院或工业学院;
  • 任何在香港的工业学院、工业训练中心、职业训练中心或技能训练中心;
  • 任何官立学校,或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或获豁免而毋须注册的其他学校;
  • 任何获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机构;
  • 任何提供训练或发展课程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