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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与兄长合伙开设了一间公司,并于2015 年3月 31日作首年年结,我应怎样向税务局申报我在合伙业务所占的利润?

就利得税来说,合伙业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个体,因此合伙业务的利润需要整笔计算,并以合伙业务个体之名义缴税(而不是以你们的个人名义缴税)。

 

首合伙人须提交 2014/15 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以外的人士”(表格B.I.R.52)。

 

合伙业务帐目显示的净利润 / 纯利,亦须先转为应评税利润,然后才申报在表格B.I.R.52 内。

 

一般来说,税务局会以标准税率来征收合伙业务利得税,但合伙人亦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尝试减低他们的税务负担。

 

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对合伙人明显有利,税务局通常不会就他 / 她在合伙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或暂缴利得税(税款会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另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