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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有资格取得“子女免税额”,但已于两年前离婚。我可否申索“单亲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2条,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且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须一直独力或主力抚养其子女,并在该年度就其抚养的子女获得“子女免税额”。换句话说:

 

  1. 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离婚、丧偶或已婚但全年与配偶分居。如纳税人在某课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他 / 她不能在该课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课税年度才可得到单亲免税额。
  2. 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年度内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请注意:如果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父母合力支付,则父母在该课税年度或可分别获得部分子女免税额。如有纷争,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按父母各自支付的金额比例分配该名子女的免税额。)

父母因为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至于“单亲免税额”,则是因为付出时间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获得。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该课税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单亲免税额是 1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