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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们的生活开支完全由我负责。我可否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B条, 纳税人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并非与该纳税人分开居住的配偶)的 未婚兄弟姊妹 ,而该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该兄弟姊妹未满 18岁;
  • 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 、 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残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兄弟姊妹”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兄弟姊妹;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领养兄弟姊妹;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兄弟姊妹。

纳税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独力或主力供养其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才会被视为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

 

如阁下的弟妹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在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分别就每人申索此项税额 3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