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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一间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及另外两间公司的合伙人,并须缴交利得税。我可否获得基本免税额及其他免税额(例如子女、单亲、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免税额等)和居所贷款利息等扣减?

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 / 合伙人均须按“利得税”的标准税率纳税(2014/2015 课税年度开始为 15%)。但如果阁下符合申请资格,便可透过选择 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下列扣除项目,并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款:

 

  1. 为赚取租金收入而贷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出租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由 1998 / 99 课税年度起);
  4. 居所贷款利息(由 1998 / 99 课税年度起);
  5.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生意上的亏损;
  6.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评税下承接以前各年度的亏损;及
  7. 个人免税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免税额等)。

如阁下属已婚人士,而配偶也有应评税入息,则夫妇两人必须同时填写报税表第 6 部以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从而取得上述之免税额及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