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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全权拥有的物业以月租30,000元 租出,直至租客于2015 年5月31日搬走为止。 物业空置3 个月后再以月租24,000 元租出。我可否申请少交一些物业税(或延期缴交暂缴物业税)?

可以。按上述情况,阁下在 2015/16 年度收取的租金会比上年的实收租金减少一成以上。阁下可以租金收入减少为理由,向税务局提交少纳暂缴税申请书。

 

有关申请书必须最迟在缴税到期日的 28日前,或在暂缴税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 14日内(以较后者为准),送达税务局。可延期缴交的部分暂缴税为 $15,840($43,200 - $27,360),计算方法如下:

 

税单上列明的暂缴物业税

$

评定之评税值($30,000 x 12)

360,000

减:20%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72,000)

估计应评税净值

288,000

2015/16 年度暂缴物业税(按15%征收)

43,200

修订后的暂缴物业税(1/4-31/5/2015 及 1/9/2015-31/3/2016)

$

估计评税值($30,000 x 2 + $24,000 x 7)

228,000

减:20%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45,600)

估计应评税净值

182,400

修订后的 2015/16年度暂缴物业税(按15%征收)

27,360

我能否以其他理由申请延期缴交暂缴税?

 

阁下可以在上述期限内,以下面任何一个理由申请延期缴交全部或部分暂缴物业税:

 

  • 估计于暂缴税课税年度的评税值会比上一年度少10%以上(请参看税单上列明的数额);
  • 阁下已不是有关物业的业主;
  • 阁下已在暂缴税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并可能因而此减低税款总额; 或
  • 阁下已就上年度的物业税评税提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