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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需要供养父母,可否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条第30A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内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
  • 年龄为 60 岁或以上,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至少连续 6个月与纳税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课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12,000 元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如该名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由 2015/16 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在该年度未满 60 岁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纳税人可获得 新增的供养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免税额 ,但该名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为55岁或以上,但未满60岁;
  • 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个月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接受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最少 12,000 元作为生活费。

如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毋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纳税人可申索扣减新增的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上述两项新增的免税额可分别给予纳税人 20,000 元的免税额。

 

“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
  •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已就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