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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一名自雇人士,在课税年度内为强积金的强制性供款为17,500元。我亦聘用了我的太太协助打理公司业务,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为她于强积金计划的供款为 10,000 元。我可否以太太的强积金供款而在利得税上取得更多扣减?

由于《税务条例》不容许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为他们的配偶在强积金计划的供款作出扣除。因此在计算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时,阁下只可扣除自己作为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 17,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