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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刚收到自己和父母共同拥有的物业之物业税报税表(B. I. R. 表格第 57 号)。我母亲在 2014 年 8 月 1 日去世,请问我应怎样填写该 2014 / 15 年度之报税表?

该物业的业权会因阁下母亲的身故而有所改变。

 

如阁下和父母是有关物业的联权业主(长命契),母亲所占的业权会自动转给阁下和父亲。税务局会用阁下和父亲的名义开立一个新的物业税档案来分辨新业权(两名业主)和旧业权(三名业主)。

 

如有关物业是一个分权拥有的物业,母亲所占的业权便会转到她遗嘱内指定或按无遗嘱承继法所规定的受益人。同样,税务局会用阁下父子两人以及处理遗产的代表 / 执行人的名义,开立一个新的物业税档案来分辨新旧业权。当有关业权正式转给该受益人,便会用阁下父子两人以及该受益人的名义,再开立另一个新的物业税档案。

 

税务局将会发出两份 2014 / 15 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在发给旧业权业主(即母亲去世前)的报税表上,阁下应申报由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的租金收入总数;在发给新业权业主(即母亲去世后)的报税表上,阁下应申报由 2014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日的租金收入总数。

 

但若果有关物业是由阁下和母亲联权拥有,在母亲去世后,阁下(作为唯一在生的业主)便会由 2014 年 8 月 2 日开始拥有该物业的全部业权。因为全权物业的租金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 I. R. 表格第 60 号)上申报,阁下应该把 2014 年 8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所收取的租金入息,申报在 2014 / 15 课税年度的 B.I.R. 表格第 60 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