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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们的合伙业务在上年度有亏损,而其中一位合伙人(个别人士)在该年年底退出。这位合伙人在该年度获摊分的亏损,可否用来抵销业务在以后年度的利润?

任何人如在经营合伙业务时摊分得亏损,而又没有在该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亏损便可以结转到随后的年度,用来抵销他 / 她在该合伙业务以后年度所占的应评税利润,直至亏损没有结余。

 

不过,如有关合伙人在亏损全数抵销前退出该合伙业务,亏损余额则一笔勾消。换言之,他 / 她的余额不能用来抵销合伙业务以后的利润。

 

如有任何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于1个月内通知商业登记署。阁下可于税务局网页下载通知表格 I.R.B.R. 64,填妥后交回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