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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评税之反对及上诉

1. 我刚收到利得税税单,但发现被评定之利润及有关税款过高。我可否向税务局提出反对?

可以,但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反对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清楚说明反对的理由。税务局设有IR831 号表格,适用于反对 / 申请修订评税。阁下只须填妥表格有关部份,然后邮寄(香港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或传真(2877 1232)回税务局。

 

如反对是针对因未有提交报税表而发出的估计评税,则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及帐目(如适用)。

 

在等候反对结果期间,阁下应按照评税通知书缴交税款,或按评税主任的缴税指示缴交税款(即须先行在原定缴税日期缴交全部或部分税款)。在缴税日期后仍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可加征附加费。

 

如阁下对税务局局长之决定仍然不满,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就上述决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审裁处。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1个月内,以书面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