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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从自己经营的业务支取薪金,我应如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此项收入?

如该业务是由阁下独资或合伙经营的,阁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属于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应缴纳利得税而非薪俸税。

 

从独资业务支取的薪金应作为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并申报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表格第 60 号)第 5 部 [ 利得税 ] 的 第 7 项 [ 应评税利润 ] 内,而不应申报在第 4 部 [ 薪俸税 ] 内。

 

从合伙业务支取的薪金应在有关业务的利得税报税表(B.I.R. 表格第 52 号)内申报,而不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表格第 60 号)的 第 4 部 [ 薪俸税 ] 内申报。

 

注意: 阁下和配偶在独资或合伙业务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报在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雇主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I.R. 56B)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