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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有关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税务条例第29条,纳税人如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或
  •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 / 她;
  • 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
  •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合并评税;或
  •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税务条例第2条将“婚姻”一词界定为:

 

  1. 香港法律承认的任何婚姻;或
  2.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

但如该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则“婚姻”一词不包括一名男子与其正妻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间的婚姻。

 

2015/16 课税年度之已婚人士免税额(以每对夫妇计算)是 240,000 元 。 如纳税人经已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他们便不能再申索个人基本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