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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除上述有关利得税的可扣减项目外,是否还有其他税务优惠?

纳税人亦可享有下列 “折旧免税额”:

 

  1.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 20%。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 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 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 机械及工业装置:
    •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 60%。
    •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 10% 、20%及 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