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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经营的独资业务的总入息在本年度少于 5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这个年度的业务纪录?这些纪录又应保存多久?

因阁下的独资业务总入息不超过500,000元,所以毋须随报税表附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业务佐证文件。

 

但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的规定,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及在该业务方面的资产与负债,保存足够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而业务纪录须由交易日期起计最少保存7年

 

如纳税人没有依例保存业务纪录,最高可被罚款100,000元,而税务局亦可能会对有关业务作出估计性的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