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8. 如我经营的业务不是每项收入都要征税,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课税,哪些收入不需要课税?

一般准则

 

日常的营运收入通常都视作业务收入,需要课税。

 

出售固定 / 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收益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

 

业务的附带收入亦需要课税,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经营场所的租金收入;
  • 从贸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馈;及
  • 因顾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订金,或因顾客违反合同而得到的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因停业并转让有关业务给予他人继续经营(或出售固定资产)而收取的款项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但阁下仍须留意《税务条例》所载有关处理存货、机器设备和厂房的相关条文,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下列收入需要征税:

 

  • 追回先前已获扣税的业务坏帐;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资本性质补助金及津贴;
  • 得自出租电脑、机器等设备的租金收入;
  • 容许他人在香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及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
  • 转让某些收入的收款权而获得的款项。

下列收入不须课税

 

  • 出售固定 / 资本资产的款项;
  • 出售业务权益 / 商誉的款项;
  • 因提早解除经营场所租约而收取的赔偿;
  • 法团/有限公司所分派并已另外缴付利得税的股息;
  •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应评税利润;
  • 储税券利息;
  • 根据《借款条例》(香港法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64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 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及
  • 就以下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任何款项的人士: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 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或
    2. 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