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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怎样才符合资格申索“子女免税额”?现时之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税务条例第31条,纳税人如需要供养他 / 她的未婚子女,而该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额:

 

  • 该未婚子女未满 18 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残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 由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领养的子女;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的继子女。

如夫妇二人(并非分开居住的夫妇) 有多过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条件,所有子女免税额必须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该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申索。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子女免税额是 100,000 元(以每名计算),而每位纳税人之最高申索额是 45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