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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逃税之判罚事宜

1. 如果我没有报税或向税务局提供虚假资料,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向税务局局长提交报税表及资料的责任,是受到《税务条例第51条所规管。

 

根据《税务条例第80(2)条,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下─

 

  1. 为本人或其他人申报税务资料时,漏报或少报条例规定的资料,以致提交的报税表申报不正确;
  2. 根据条例申索任何扣税或免税额时,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3. 提供不正确资料而影响本人(或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4. 不遵照根据第51(1)或(2A)条发给他 / 她的通知书的要求;或
  5. 不遵照第51(2)条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少收税款的三倍款项,作为进一步罚款。少收税款是因报税表的申报、陈述或资料不正确;或如果报税表的申报、陈述或资料被视为正确,而会少收的税款;或不遵照根据第51(1)或(2A)条发出的通知书内的规定,以及不遵照第51(2)条,而少收的税款;或有关人士没有遵照条例而不被察觉,导致少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