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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被公司解雇的,在离职时公司支付了 (a) 解雇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给我。该两笔款项是否须课税?

按《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解雇代通知金须课税。

 

此外,按《雇佣条例》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计算方法而计算出来的款项可豁免课税。但如阁下收取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超逾了按《雇佣条例》计算出来的款额,则超逾的部分属额外奖赏,须纳入应评税入息内。

 

例子

 

一名雇员在工作了8年后被解雇,按《雇佣条例》的规定来计算,他应得的遣散费为 $80,000 ,但雇主给他 $100,000。有关评税情况如下:

 

遣散费

$80,000

(这部分免税)

额外奖赏

$20,000

(这部分应课税)

收取总数

$100,000

 

 

注:有关代通知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法定计算方法,请登入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