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8. 如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此项福利会怎样被评税?

如评税主任接纳有关福利为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便只会将居所的“租值”计入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如评税主任不接纳该项福利为提供居所给雇员,则会当有关福利为“额外赏赐”,并以其现金价值评税(根据《税务条例第9(1)(a)条而须全数课税)。

 

以下例子属额外赏赐(雇主并非提供居所给雇员):

 

  • 租金津贴;
  • 发还楼宇按揭供款;
  • 楼宇按揭利息补助款项。

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

 

基于受雇工作而获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雇主或相联公司提供居所给雇员,该居所的“租值”须计入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但计税的款额按居所的不同类别而定。有关“租值”是雇员的全部入息减去支出及开支, 然后再根据供居所的类别按以下百分比计算:

 

居所类别

百分比

一个住宅单位

10%

于酒店、旅舍或公寓占两间房

8%

于酒店、旅舍或公寓占一间房

4%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雇主给他一个住宅单位作为居所。他在该年度亦申请了扣减工程师公会的会员年费 $2,000(即支出及开支扣减),雇员强积金供款 $17,500 及个人进修开支 $27,500 。C先生的应评税入息是:

 

 

$

收入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59,800

总入息

659,800

减:支出及开支

(2,000)

强积金供款

(17,500)

个人进修开支

(27,500)

应评税入息

612,800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雇来港工作,月薪为 $50,000 ,另外雇主亦提供居所给他。他来港的第一个月内居住在酒店的一个房间,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随来港,他们迁入酒店一个有两间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们迁进了雇主安排的一个住宅单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计算如下: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2,000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8,000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45,000

居所租值

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