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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被告人认为他确实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项,可以怎样做?

被告人可以存盘及送达表格16 (或表格16C,视情况而定),并在表格中注明他所承认的款项。假如原告人接受被告人承认的款项,他可以向法庭存盘并送达表格16A (或表格16D,视情况而定),要求法庭以被告人承认的金额连同讼费登录判决。相反,假如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承认的款项,他会存盘并送达表格16B(或表格16E,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案件可能会以当作被告人抗辩的程序继续。原告人需存盘上述指明表格响应被告人作出的承认,否则他的申索会被搁置。

 

另外,被告人可以考虑向原告人作出「附带条款付款」,即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 22 号命令以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方式作出的和解提议。

 

「附带条款付款」的好处是 : 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带条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获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决,则原告人便可能须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以弥偿基准计算),以及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 (可以高于判定利率10%)。此外,法庭亦可以不批准原告人就他获判给的款项或损害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获得利息。这样严厉的后果可能会成为原告人反思他的立场和认真考虑被告人提案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