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甚么是文件透露?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诉讼各方必须以清单形式向对方披露己方所管有与讼案有关的文件;该文件称为文件清单。(注:当诉讼双方已将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实在申索陈述书、抗辩书(或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和答覆书(或答覆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陈述后,状书提交期便结束。)

 

请紧记,诉讼各方必须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与讼案有关的全部文件,纵使文件对自己一方不利亦不例外。诉讼各方均可查阅对方清单内的文件。

 

就文件清单而言,文件包括纸张形式的文件、照片、录音或录像的磁带、或在任何磁带、磁碟或电子纪录上的电子资料。

 

清单所列的文件,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应参照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表格拟备。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拟备文件清单的解释说明,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文件清单的式样,以供参考。以下的两点很重要,你应注意:

 

  • 诉讼当事人若认为己方的文件中有的是受保密权保障的(即法律上诉讼当事人可以拒绝向对方披露的文件),就应该将之列入清单内受保密权保障的特权文件类别,并且可以拒绝披露及拒绝让对方查阅那些文件。如对文件是否受保密权保障这一点有争议,便应把争议交由法庭定夺。 
     
  • 要是诉讼一方认为对方还有与案有关的文件未披露,该方可向法官申请颁令,迫使对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对方仍没有遵照该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登录判决以示违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败诉。

诉讼双方均须准许对方查阅真实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