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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师处理我的案件?若与讼一方是有限公司,情况是否不同?

你有权在法律程序中亲自行事,但亦可以聘用代表律师向法庭陈述案情。

 

请注意,如果你在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便不可聘用法律代表。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不过,很多其他类型的申索均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举例,在一宗人身伤害索偿案件中,你需要拟备申索文件并将其送交对方、大家互相交换证据、跟对方协商在审讯时使用的医疗记录、拟备你自己的证人陈述书和目击意外的证人的证词等等。你还要就申索赔偿额作出实际性的评估。因此,较佳的处理方法还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

 

你可以就法庭程序谘询法院职员,他们亦会给你所需的表格及协助你填写。不过,他们不可以给予法律意见,亦不可以就如何进行诉讼或应付法律程序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所以,如果你想知道申索的胜诉机会如何,又或是你应该向谁提出控告,便应谘询你的律师。

 

你亦应紧记,向法庭陈述案情及提出论说立场和事实根据,是诉讼各方的责任,法庭不会对案件作出调查。换言之,法官会扮演裁判的角色,经考虑由各方提出之证据和有关法律论点后,才作出决定。若你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便不可指望法官会协助你去陈述案情。

 

如与讼一方是有限公司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诉讼,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须由律师代表,除非得到法庭许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许可,就必须向司法常务官申请。这样的申请必须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而宣誓文件须述明和核实申请理由。有限公司可以基于它无能力负担律师费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请。除了相关证物(即可以显示公司现时经济状况的已核数账目及银行来往账户的副本)外,董事会决议授权有关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纪录,亦必须连附于宣誓文件内。至于是否获得许可,完全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提出申请的有限公司无权对此决定提出上诉。

 

至于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一间有限公司如欲由其获得授权的董事去展开或继续进行诉讼,该董事须宣誓说明自己已获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将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该宣誓文件须连附经另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核证的董事会决议纪录作为证物。换言之,只要该有限公司备妥有关的宣誓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纪录,便可由公司董事代表应讯,而毋须事先得到法庭许可(这跟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诉讼的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