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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以传讯令状展开民事诉讼?

以传讯令状提出起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览表

 

以下图表,是参考司法机构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内容而制成。它列出以传讯令状展开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骤。

(请注意:一宗民事案件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完成以上步骤,并进展至审讯阶段,而实际上有很多案件亦没有进行审讯便得以解决。案件在正式审讯前,可能需要先进行一些法庭聆讯(称作非正审法律程序),以解决一些程序上的争议,或处理一些紧急申请以保障案中一方的权利。另外,一宗民事案件可以透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在审讯前获得解决。)

 

在发出令状之前,原告人应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如被告人是法团 / 有限公司,原告人应作 公司查册,以便得知该法团 / 有限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的最新资料。如被告人是商行(独资经营或合夥业务),原告人应在税务局 翻查商业登记,以便得知其商业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

 

传讯令状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在发出传讯令状的时候,原告人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或附上申索陈述书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写明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注: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辩, 原告人可以在发出传讯令状时先行注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状注明申索,便须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后 14 天内,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

 

关于如何拟备申索陈述书,请登入此处,参阅由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释说明,该网页亦备有一些申索陈述书的样本,以供参考。

 

原告人须将传讯令状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在递交令状时,原告人须在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用。请联络相关的法院登记处,以查明实际需要缴付的存档费用。

 

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的程序

 

每一份传讯令状必须夹附三份送达认收书予被告人填写,原告人须负责把这些文件送达被告人。

 

送达认收书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一般而言,将传讯令状送交在香港境内的被告人,有三种可行的方式,包括:

 

  1. 面交送达:将已盖印(即盖了法院印章)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或留下给被告人;
  2. 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以挂号邮递方式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寄往被告人的惯常地址或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或
  3.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内: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放入一个信封内,将之封口,并注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将文件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注: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将传讯令状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将文件留在其注册办事处。
  • 如果被告是合夥商号,原告人可以将传讯令状送往该合夥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并交给该商号的任何一位(或多于一位)合夥人,或交给控制、管理该业务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挂号邮递方式将传讯令状寄往该该合夥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
  • 如果是有关收回土地 / 单位的诉讼,原告人亦必须把一份传讯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处所的入口处。
  •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获得法庭批准,否则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进行传讯令状的送达程序。如要在海外送达传讯令状,原告人须先向法庭申请批准。关于此项申请,你可以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1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1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原告人须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证明已完成送达传讯令状的程序。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他是在那一天(并说明是星期几)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被告人。如以邮递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传讯令状没有经邮寄退回(如事实如此),而且被告人会在邮递日 / 投入信箱日起计 7 天内得知此事。(请注意,如果原告人经由他人代表办理令状的送达程序,该代表须作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如欲更深入了解在香港境内送达传讯令状的程序,或索取一份送达令状誓词 / 誓章的样本,请登入此处

 

原告人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后,会发生甚么事?

 

原告人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后,被告人有 14 天时限认收令状的送达。如欲了解该 14 天时限的计算方法,请参阅 「怎样计算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

 

如原告人只在传讯令状内注明申索性质及扼要资料(没有申索陈述书),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并表明自己有意就案件提出抗辩后的 14 天内,原告人须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申索陈述书须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

 

如原告人将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一同送达被告人,而被告人在送交法院存档的送达认收书上说明要就案件提出抗辩,被告人必须在令状的认收送达时限届满后的 28 天内,将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原告人。请参阅「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在上述限期内,若被告人没有将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胜诉。请参阅「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若被告人将抗辩书(和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于14天内将答复书及回应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请参阅「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 (和反申索书),情况是怎样?」

 

原告人对于「向法院缴存款项」一事有甚么需要注意?

 

对于被你起诉的人(即被告人)来说,「向法院缴存款项」可说是他应付诉讼的武器之一。欲知详情,请参阅 「如被告人认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钱,他可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