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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判定债务人以离开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偿还判定债项的法律责任,我如何能够阻止他?

你可向法庭申请禁止令。这是一项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的命令,以便你向他追讨判定债项。

 

要求作出禁止令的申请,可单方面(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若申请涉及一项判定债务人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款项的判决,则宣誓文件应详述该判决,并指明判定债务人有否就该判决偿还任何款项;该判决应随宣誓文件附上。申请人亦应在宣誓文件内证实禁止令有助于强制执行该判决。

 

若申请涉及一项判定债务人须缴付一笔款额有待评估的款项的判决或命令,或一项判定债务人须交付任何财产或作出任何其他作为的判决或命令,则宣誓文件须证明有颇有可能的因由,令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即将离开香港,及该判决或命令的履行相当可能会因而受到妨碍或延迟。

 

法庭可在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作出禁止令,该等条件包括如判定债务人履行判决或了结申索(即付清所有欠款),则禁止令即无效力的条件。该命令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106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106(视何者适用而定)的格式。

 

禁止令的文本,须送达入境事务处处长、警务处处长,以及判定债务人(如能寻获的话)。如判定债务人已获送达禁止令的文本,却违反该命令而企图离开香港,则任何入境事务主任、警务人员或执达主任均可将他逮捕。

 

凡债务人被禁止令禁止离开香港,债务人一经向你发出为期 2 整天的通知并亲自出席法庭,即可申请解除有关命令。 在此项申请中,法庭在评估你所应得的款额后,如认为适当,须解除有关命令,及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犹如判定债务人是根据第 49B号命令在已被逮捕的情况下出庭接受讯问一样(详见问答1)。

 

禁止令在以下时间失效: (i) 在一个月届满时,但法庭可应你的申请,将命令展期或续期,为期以开始的一个月期间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续期的期间合计,不得超逾 3个月;或 (ii) 你将一份说明不再需要该命令的通知书送达入境事务处处长并将之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时(注:当你不再需要该命令时,你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通知书送达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