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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可以在香港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民事和商业的判决吗?

(1) 执行外地判决(中国大陆除外)

 

在香港,有关民事和商业的外地判决(中国大陆除外) 可根据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的法定登记制度或普通法予以执行。

 

凡取得《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所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如符合条例所列明的相关规定,可在判决日期的6年内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判决。就执行而言,已登记的判决犹如该判决是由香港法院原先作出般,具有相同效力及效果。 在登记后,判定债务人可根据条例的指明理由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

 

未能根据条例登记的外地判决,可根据普通法予以执行。

 

普通法容许对外地判决提出诉讼,即由于外地判决可被视作在诉讼双方之间建构了一项债项,因此外地判决本身可构成一个诉讼因由的依据。在执行外地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判定债权人须证明该外地判决是对具体申索具有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该判决必须涉及一笔定额款项,及必须由「具管辖权的」的法院作出。

 

(2) 执行中国大陆判决

 

同样地,如符合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列明的相关规定,取得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亦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