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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展开民事诉讼是否有期限?

根据 《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是有期限的。举例,违反一般商业合约的诉讼,必须于违约行为发生起计的六年内提出(《时效条例第4(1)(a)条)。有关人身伤害的案件,申索时限是意外发生日期 / 原告人受伤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伤害之严重性及归咎于被告人的错误)起计之三年内,以较后日期为准(《时效条例第27(4)条)。因工受伤的诉讼,则必须于导致雇员受伤的意外发生日期起计的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条)。

 

时效条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才得以延长。倘若原告人于某一段时间内失去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关诉讼是基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则申索时限会在原告人从精神病中康复过来,或发觉该欺诈行为,才开始计算。

 

尽管《时效条例》列明了申索时限,你应尽早提出诉讼而不应留待最后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关案件所适用的申索时限,便应徵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