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展开民事诉讼前应当考虑的事项

II. 展开民事诉讼前应当考虑的事项

由展开民事诉讼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结,你可能需要投放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最终,你未必一定可以取得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而倘若被判败诉的话,你更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巨额的诉讼费用。因此,在决定展开民事诉讼前,你应小心衡量有关风险,而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徵询法律意见,才决定是否进行诉讼。如未能负担律师费,你可考虑向法律援助署、当值律师服务或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服务求助。

 

下述问答内容可协助你决定是否透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以上并未尽列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衡量是否值得把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你亦应顾及 诉讼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包括无可避免的敌对局面、败诉之后果、精神和体力上的负荷等等。

 

1.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1.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

一般来说,向法庭提出诉讼只是最后的解决方法,你应该首先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解决纠纷。

 

举例,若有人欠下你一笔债项,你可以先写信给欠款人,要求他还款。你应在信内说明欠款数目和欠款原因,并警告该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还款,你便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警告(特别是由律师代你发出的话)或会奏效,可促使欠款人还款,你亦因而毋须向法院提出诉讼。假使欠款人愿意还款,却未能一次过将整笔债项缴清,你可以跟他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你一定要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对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备一旦诉诸法院诉讼时作为证据。

 

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协助你解决纠纷。举例,若你正面对一项商业纠纷,便可以联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尝试寻求仲裁服务。在展开仲裁程序之前,双方必须同意透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如欲对仲裁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阅这里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当中引入自愿性质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程序,目的是鼓励及促成和解,达致更高的成本效益。法庭现在可以暂缓法律程序,让各方寻找另类排解程序(ADR)。而调解就是法庭建议的另类排解程序。

 

如果你正面对一项雇佣纠纷,便可以联络劳工处的劳资关系科,以获取初步意见。

2. 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据去展开民事诉讼?对方又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反过来起诉我?

2. 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据去展开民事诉讼?对方又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反过来起诉我?

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仔细考虑自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据提出申索。亦须留意的是,你和对方可能同时要为有关事件负上责任。举例,你是玩具车的制造商,并与某客户订立了售卖玩具车的合约。其后,该客户以部分货物欠妥为由而拒绝付款。倘若你兴讼向该客户追讨那些玩具车的货价,对方便可能向你提出「反申索」,要求你就那些玩具车的瑕疵而令他蒙受的损失,作出金钱补偿。在这情况下,你便可能要面对一场漫长的诉讼,最终亦可能一无所得。

 

因此,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寻求法律意见,以弄清自己是否有任何法律理据向对方提出申索,而对方又是否有充分理由向你提出「反申索」。你亦应考虑就有关纠纷跟对方商议和解条件,以减低法律费用。

3. 我如何及在何处可以获得法律意见或法律代表(包括免费或资助的法律协助)?

3. 我如何及在何处可以获得法律意见或法律代表(包括免费或资助的法律协助)?

你可以在另一题目(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服务)获得很多有用的资料,以下仅是扼要内容。

 

如欲寻求初步法律意见,却未能负担律师费,当值律师服务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或可为你提供协助。此项服务计划完全免费,你亦毋须接受入息审查。请登入这里以了解此项服务计划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此项服务计划并不会就你的个案提供跟进服务或委派代表律师。)

 

若你打算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展开民事法律程序,高等法院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亦可为你提供初步协助。不过,资源中心所提供的协助只限于程序方面的事项 ,有关 工作人员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亦不会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论。 请登入这里以了解此资源中心的详情。

 

关于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代表方面,如果你能够负担相关法律费用的话,便可以聘请私人执业律师为你出庭应讯。不然,你可以根据法律援助计划申请法律援助。只要你通过经济审查(即你的财务资源不超过法定上限)和案情审查(即你有实质理据提出申索),便可获法律援助。如欲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计划,请参阅这里

 

你亦可向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寻求协助。如果你 未能获得法律援助或无法支付律师费,唯你的个案值得协助,该计划便可能会向你给予免费法律意见,并代表你出席法庭聆讯。有关该计划的详情,请参阅这里

4. 倘若我被判胜诉,我是否一定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补偿?

4. 倘若我被判胜诉,我是否一定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补偿?

请紧记,即使法庭裁定你胜诉,并判给你所申索的全部款项,法庭也不能保证你一定会悉数得到该笔款项。

 

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在你提出诉讼之前,必须慎重考虑一旦获判胜诉后,你所追究责任的人、商号或公司是否有付款能力。 如果被追究的那方:

  • 已失业、破产或清盘;
  • 已经没有私人钱财、个人实产、或任何既非租用亦非分期付款租购亦并不受租约规限的贵重物品(例如汽车);
  • 已停止营业;
  • 已遭他人入禀法院追讨而仍未付款;或
  • 负债纍纍,

即使法庭判你胜诉,你能成功收回款项的机会亦很微。

 

你可与破产管理署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0 楼(电话: 2867 2448),该署职员可以告诉你某人是否已破产,或某有限公司是否已遭强制清盘(如果是,即该公司已停业及很可能已没有钱财资产了)。一间有限公司亦可被自动清盘,如欲作出这方面的查询,请联络公司注册处

 

另一方面,如果你愿意接受小额分期还款的安排,反而可能经一段时间后便可收回部分应收款项。因此,在入禀法庭之前,你可以先尝试与欠债一方(或违约者 / 犯错者)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

5. 我有能力支付有关法律开支吗?

5. 我有能力支付有关法律开支吗?

入禀兴讼,通常需要于立案时缴付法院费用。(不过,如果你所兴讼追究的人(被告人)不提出抗辩并且愿意付款,你已缴交的费用或可一并向被告人追讨收回。)

 

如果被告人就你的申索提出抗辩,你可能需要证人作证,向法庭说出所发生的事情,在此情况下,你便要缴存按金于法院作证人费用。于诉讼中,你亦可能需要专家报告(例如医生、机械工程师或测量师的报告 ),并需要专家出庭为你作证 ,在此情况下,你亦需要支付所涉的专家费及附带开支。(但如果你胜诉,法庭可命令被告人支付这些费用。)

 

再者,你要自付到法院将文件存档或出席聆讯的交通费和个人的膳食费。

 

若你聘请代表律师,便需要就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假使你胜诉的话,你或可要求法庭颁令,使被告人付还你的诉讼费;但一般来说,你只能取回一部分的律师费及有关杂项开支(平均而言,可取回之金额大约是你支出的全部费用的70%)。

 

你亦需要知道,法庭不会自动跟进以确保败诉一方会付款给胜诉一方。因此,即使你胜诉,而被告人却不付款,你仍要请求法庭采取行动去强制执行胜诉判决,为此你需要另付费用。

 

倘若我被判败诉,情况会怎样?

 

如果你是败诉一方,法庭通常会判令你支付胜诉一方的讼费(一般指律师费),即使你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不会例外。讼费是指胜诉一方为讼案作准备及进行聆讯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当中包括聘请律师及大律师的费用(如有的话)。讼费的数目有时会很可观,这要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聆讯前所需的准备工作及聆讯的时间长短而定。

8. 如果我要展开民事诉讼,将要面对甚么风险?我能否承受这些风险?

8. 如果我要展开民事诉讼,将要面对甚么风险?我能否承受这些风险?

在展开民事诉讼之前,你应该紧记,法庭可能会在聆讯后裁定你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因而判你败诉。如果败诉,你不单止不能得到你所申索的款项,更不能取回你因提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及有关开支。此外,你将要承担对方作抗辩所花上的讼费(如果对方是由律师代表的话,这包括律师费)。再者,若然对方在案中向你提出反申索,并获得胜诉,你需要支付法庭判给他的赔偿。

 

你最好先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你在案中的胜算,和一旦展开诉讼后所涉及的风险。

6.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6.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你必须谨记,民事诉讼可以是一场持久的斗争,案件可能要经过多月甚至多年后才进展至聆讯,然后由法庭作出判决。

 

如果对方不就你所提出的申索作抗辩,你可能不需出庭就取得胜诉判决。

 

不过,如果对方提出抗辩,你就需要时间为讼案作准备。举例,你要收集及整理所有有关的文件或向证人录取证词,亦很可能要出席法庭聆讯;即使你胜诉,仍可能要付出更多时间去强制执行胜诉判决

7. 展开民事诉讼是否有期限?

7. 展开民事诉讼是否有期限?

根据 《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是有期限的。举例,违反一般商业合约的诉讼,必须于违约行为发生起计的六年内提出(《时效条例第4(1)(a)条)。有关人身伤害的案件,申索时限是意外发生日期 / 原告人受伤的日期起计之三年内,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伤害之严重性及归咎于被告人的错误)起计之三年内,以较后日期为准(《时效条例第27(4)条)。因工受伤的诉讼,则必须于导致雇员受伤的意外发生日期起计的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条)。

 

时效条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才得以延长。倘若原告人于某一段时间内失去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关诉讼是基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则申索时限会在原告人从精神病中康复过来,或发觉该欺诈行为,才开始计算。

 

尽管《时效条例》列明了申索时限,你应尽早提出诉讼而不应留待最后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关案件所适用的申索时限,便应徵询法律意见。

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III. 如何展开民事诉讼

在展开民事诉讼中,你可以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发出的法庭表格)入禀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并注明有关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申索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金额。当你在法院登记处提出申索时,你须要缴付法例订明的费用。

 

一般来说﹐若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75,000元,你应该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

 

倘若申索金额超过港币 75,000元,但不超过港币3,000,000元,你应该入禀区域法院。

 

倘若申索金额超过港币 3,000,000元,你应该入禀高等法院。

 

 

1. 劳资审裁处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1. 劳资审裁处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劳资审裁处为市民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不多。它专门处理因违反《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或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而引起的申索。该审裁处亦处理涉及违反雇佣合约条款(不论是在香港履行还是《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适用的合约条款)的案件,及违反学徒合约条款的申索。

 

不过,每宗个案中必须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项超过港币15,000元,或申索人数超过10名,劳资审裁处才会受理,而索偿款额则没有上限。(若劳资纠纷中,申索人数不超过10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项不超过15,000元,则个案会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位于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十楼,如有查询可致电:2927 8000。)

 

当事人不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应讯,但他们可于出席聆讯前谘询律师。

 

雇员提出的申索中,常见的项目包括:

 

  • 欠薪;
  • 雇主终止雇佣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 扣除工资时违反了《雇佣条例》;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或遣散费;
  • 年终酬金、双粮及年终花红;
  • 佣金;
  • 长期服务金;
  • 终止雇佣金
  • 不合法解雇的补偿;
  • 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 复职再次聘用的命令;
  • 法律或雇佣合约赋予雇员的其他福利。

雇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见的项目包括:

 

  • 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时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
  • 预支给雇员的薪金或假期。

如我决定在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书,该怎么办?

 

如欲了解在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的所需文件、费用和劳资审裁处的聆讯程序,请参阅另一题目 — 劳资纠纷。你亦可致电 2625 0020 与劳资审裁处联络,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2. 小额钱债审裁处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2. 小额钱债审裁处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快速、简单、且花费不多的形式,处理不超过7万5千元的申索。小额钱债审裁处虽属法庭,却毋须像其他法庭一样严格依循证据法规则。再者,当事人不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应讯,但他们可于出席聆讯前谘询律师。

 

小额钱债审裁处主要处理以下几类申索∶

 

  • 债务追讨;
  • 服务费的追讨;
  • 涉及财物损毁的申索;
  • 涉及已售货物的申索;
  • 消费者提出的各种申索(可于另一题目(消费者投诉)获取进一步资料)。

不过,小额钱债审裁处并不受理下列申索∶

 

  • 工资;
  • 土地收回(可于另一题目 ( 业主与租客) 获取进一步资料);
  • 赡养费(可于另一题目 ( 婚姻及家庭事宜) 获取进一步资料);
  • 永久或短暂形式的诽谤(可于另一题目 ( 诽谤) 获取进一步资料)。

假如申索额超过7万5千元,你不得将其分拆为多宗个案办理,并使每宗个案的申索额不超过 7万5千元。但你可以放弃超额部分,以便提出一项7万5千元以内的申索。

 

如我决定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该怎么办?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的所需文件、费用和聆讯程序,请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有关如何准备出庭应讯(从诉讼双方之角度看),请登入此处

3. 区域法院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3. 区域法院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区域法院最常处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有:

 

  • 涉及违反合约的申索;
  • 涉及违反准合约的申索;
  • 侵权(包括人身伤亡的申索);
  • 收回土地或楼宇的诉讼(可于另一题目 ( 业主与租客) 获取进一步资料);
  • 根据衡平法而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讬、按揭、强制履行(一项法庭命令强制合约的其中一方履行他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拆夥(有关合夥业务)、针对欺诈行为或过失而寻求的济助/补救方法;
  • 扣押财物(可于另一题目(业主与租客)获取进一步资料);
  • 涉及因工受伤的雇员补偿案件(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 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案件(可于另一题目(反歧视)获取进一步资料);
  • 婚姻案件,包括离婚、赡养费、管养权及领养儿童(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亦称为家事法庭 ,有关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婚姻及家庭事宜))。

 

涉及合约、准合约及侵权的申索

 

由区域法院处理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诉讼,所涉申索金额必须不少于7万5千元,但不多于100万元。若被告人提出反申索的金额多于100万元,即使原告人的申索金额不超出100万元,有关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为反申索那部分)可能需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如有充分理由,区域法院或可继续处理反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申索案件,但需要先向高等法院提交报告,而高等法院便可能将有关案件交回区域法院处理。

 

若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而你愿意放弃超出限额的余数(例如原本的申索金额为103万元,而你愿意放弃当中的3万元),则仍可在区域法院展开诉讼。同样地,若反申索金额超过100万元,被告人也可用放弃超额余数的方式处理。若超出的数额不大,宜采用这个策略,因为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的诉讼,有关诉讼费通常较区域法院案件的讼费为高。

 

收地或收楼的申索

 

区域法院处理有关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32万元的建筑物或楼宇的诉讼。(然而,大部分的租务案件都是申请收回租约期满或租客违反租约条款的楼宇物业,这类收回楼宇物业的申请亦可于土地审裁处提出。)

 

涉及衡平法的申索

 

在涉及衡平法的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两种分别为: (i) 请求法庭颁布强制履行令(强制合约的其中一方履行他的责任);和 (ii) 申请禁制令(要求某人停止进行某一种行为)。

 

一般而言:

 

  • 如果是与土地无关的诉讼,所涉及的最高款额不得超逾100万元。
  • 如果是有关土地的诉讼,所涉及的最高款额不得超逾300万元;此外,如涉及收回土地或关乎土地业权的法律程序,该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不得超逾24万元。

只追讨欠租的申索

 

若你只想追讨欠租,并无意申请收回楼宇物业,可以采用一项称为「扣押」的法律程序,即由法庭颁令,指示执达主任去检取租客的财物。若租客仍然不缴付租金,便将其财物出售,而售卖所得的金额会作缴付欠租之用。(有关申请表格及誓词 / 誓章表格,可于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表格填妥后可交回区域法院登记处,初步程序至此经已完成。当扣押令执行后,法院便会向你发出通知。但较稳妥的做法还是聘用律师去跟进整个「扣押」程序。)

 

不过,若你要追讨超逾12 个月的欠租,这个程序便不适用。你必须向租客提出违约的诉讼程序。

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会处理甚么民事案件?

原讼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并无限制,可审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诉讼,通常包括下列类别:

 

  • 海事(涉及海上交通货运的纠纷);
  • 破产(可于另一题目(破产及清盘)获取进一步资料);
  • 涉及违反合约的申索;
  • 侵权申索
  • 公司清盘(可于另一题目(破产及清盘)获取进一步资料);
  • 涉及建造工程的仲裁;
  • 有关子女管养及济助的婚姻法律程序(可于另一题目(婚姻及家庭事宜)获取进一步资料);
  • 租购;
  • 禁制令;
  • 知识产权(可于另一题目(知识产权)获取进一步资料);
  • 司法覆核;
  • 按揭(涉及没有偿还按揭贷款的诉讼);
  • 人身伤害(可于另一题目(人身伤亡)获取进一步资料);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可于另一题目(遗产承办)获取进一步资料)。

一般来说,若申索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你须在区域法院(而并非高等法院 )展开诉讼。若所申索的金额稍多于300万元,可考虑放弃余额,使案件可由区域法院审理(注:区域法院可处理申索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区域法院的讼费会较高等法院的为低。

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师处理我的案件?若与讼一方是有限公司,情况是否不同?

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师处理我的案件?若与讼一方是有限公司,情况是否不同?

你有权在法律程序中亲自行事,但亦可以聘用代表律师向法庭陈述案情。

 

请注意,如果你在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便不可聘用法律代表。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案件一般较为简单。不过,很多其他类型的申索均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举例,在一宗人身伤害索偿案件中,你需要拟备申索文件并将其送交对方、大家互相交换证据、跟对方协商在审讯时使用的医疗记录、拟备你自己的证人陈述书和目击意外的证人的证词等等。你还要就申索赔偿额作出实际性的评估。因此,较佳的处理方法还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

 

你可以就法庭程序谘询法院职员,他们亦会给你所需的表格及协助你填写。不过,他们不可以给予法律意见,亦不可以就如何进行诉讼或应付法律程序而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所以,如果你想知道申索的胜诉机会如何,又或是你应该向谁提出控告,便应谘询你的律师。

 

你亦应紧记,向法庭陈述案情及提出论说立场和事实根据,是诉讼各方的责任,法庭不会对案件作出调查。换言之,法官会扮演裁判的角色,经考虑由各方提出之证据和有关法律论点后,才作出决定。若你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便不可指望法官会协助你去陈述案情。

 

如与讼一方是有限公司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诉讼,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须由律师代表,除非得到法庭许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许可,就必须向司法常务官申请。这样的申请必须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而宣誓文件须述明和核实申请理由。有限公司可以基于它无能力负担律师费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请。除了相关证物(即可以显示公司现时经济状况的已核数账目及银行来往账户的副本)外,董事会决议授权有关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纪录,亦必须连附于宣誓文件内。至于是否获得许可,完全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提出申请的有限公司无权对此决定提出上诉。

 

至于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一间有限公司如欲由其获得授权的董事去展开或继续进行诉讼,该董事须宣誓说明自己已获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将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该宣誓文件须连附经另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核证的董事会决议纪录作为证物。换言之,只要该有限公司备妥有关的宣誓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纪录,便可由公司董事代表应讯,而毋须事先得到法庭许可(这跟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诉讼的情况不同)。

6. 如果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要展开诉讼,该怎么办?

6. 如果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要展开诉讼,该怎么办?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即精神紊乱、弱智(或看似弱智)的人。

 

未成年人指未满 18 岁的人。

 

在法律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被归类于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由「起诉监护人」代表展开民事诉讼,亦必须由「辩护监护人」代表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抗辩。「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之亲属或照料者。此外,「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都必须由律师代表。

7. 如何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

7. 如何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

如果你的申索额不超过7万5千元,请参阅有关小额钱债审裁处那部分。如果你的申索涉及劳资纠纷(雇员补偿案件 / 因工受伤的索偿案件除外),请参阅有关劳资审裁处那部分。如属其他类别的案件,你应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民事法律程序。(关于这两个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请返回问答3问答4。)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诉的一方被称为「原告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人」。

 

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开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发信(正式称为「要求信」),要求该被告人于某一限期(通常为期 7 至 14 日)内作出补救、补偿或还款(视乎情况而定)。 如发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前遵从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没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兴讼。

 

诉讼开始时,原告人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称为传讯令状 (writ of summons) 或 原诉传票 (originating summons) 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被告人。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诉讼中,这两种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有时会被俗称为「法庭传票」或「法庭告票」)。你可以在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传讯令状和原诉传票之有关法庭表格。

 

如欲就上述两种文件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下一题问答

8. 如果我打算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诉讼,我应以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还是以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开法律程序?

8. 如果我打算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诉讼,我应以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还是以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开法律程序?

凡诉讼涉及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或死亡之赔偿、财产损毁之赔偿、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实之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 展开诉讼。(一般涉及事实争议的例子包括:被告人是否欠下你一笔债项;如有的话,欠款又是多少?被告人是否损坏了你的货物 / 财物?被告人是否没有履行一项合约订明的责任?)你会留意到,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均以传讯令状展开。

 

一般而言,若诉讼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论点的争议或法律文件内某些词语的诠释的争议而作出决定,但于案情事实上却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的话,该诉讼便适宜以原诉传票展开。(请注意:如果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但法庭发觉案情事实的争议颇大,便可以就诉讼应该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诉讼犹如以传讯令状开始般进行。如有这种情况,法庭会给予适用于传讯令状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到底应以传讯令状还是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便应在呈交文件到法庭前先寻求初步法律意见。若你未能负担相关法律费用的话,由当值律师服务主办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或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可给予你初步法律意见。

 

有关以传讯令状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请参阅问答9;有关以原诉传票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请参阅问答10

9. 如何以传讯令状展开民事诉讼?

9. 如何以传讯令状展开民事诉讼?

以传讯令状提出起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览表

 

以下图表,是参考司法机构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内容而制成。它列出以传讯令状展开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骤。

(请注意:一宗民事案件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完成以上步骤,并进展至审讯阶段,而实际上有很多案件亦没有进行审讯便得以解决。案件在正式审讯前,可能需要先进行一些法庭聆讯(称作非正审法律程序),以解决一些程序上的争议,或处理一些紧急申请以保障案中一方的权利。另外,一宗民事案件可以透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在审讯前获得解决。)

 

在发出令状之前,原告人应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如被告人是法团 / 有限公司,原告人应作 公司查册,以便得知该法团 / 有限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的最新资料。如被告人是商行(独资经营或合夥业务),原告人应在税务局 翻查商业登记,以便得知其商业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

 

传讯令状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在发出传讯令状的时候,原告人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或附上申索陈述书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写明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注: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辩, 原告人可以在发出传讯令状时先行注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状注明申索,便须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后 14 天内,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

 

关于如何拟备申索陈述书,请登入此处,参阅由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释说明,该网页亦备有一些申索陈述书的样本,以供参考。

 

原告人须将传讯令状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在递交令状时,原告人须在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用。请联络相关的法院登记处,以查明实际需要缴付的存档费用。

 

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的程序

 

每一份传讯令状必须夹附三份送达认收书予被告人填写,原告人须负责把这些文件送达被告人。

 

送达认收书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

 

一般而言,将传讯令状送交在香港境内的被告人,有三种可行的方式,包括:

 

  1. 面交送达:将已盖印(即盖了法院印章)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或留下给被告人;
  2. 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以挂号邮递方式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寄往被告人的惯常地址或最后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或
  3.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内: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放入一个信封内,将之封口,并注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将文件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注: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将传讯令状以邮递方式送达或将文件留在其注册办事处。
  • 如果被告是合夥商号,原告人可以将传讯令状送往该合夥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并交给该商号的任何一位(或多于一位)合夥人,或交给控制、管理该业务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挂号邮递方式将传讯令状寄往该该合夥商号的主要营业地点。
  • 如果是有关收回土地 / 单位的诉讼,原告人亦必须把一份传讯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处所的入口处。
  •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获得法庭批准,否则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进行传讯令状的送达程序。如要在海外送达传讯令状,原告人须先向法庭申请批准。关于此项申请,你可以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1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1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原告人须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证明已完成送达传讯令状的程序。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他是在那一天(并说明是星期几)将已盖印的传讯令状当面交给被告人。如以邮递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原告人须在宣誓文件中说明传讯令状没有经邮寄退回(如事实如此),而且被告人会在邮递日 / 投入信箱日起计 7 天内得知此事。(请注意,如果原告人经由他人代表办理令状的送达程序,该代表须作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如欲更深入了解在香港境内送达传讯令状的程序,或索取一份送达令状誓词 / 誓章的样本,请登入此处

 

原告人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后,会发生甚么事?

 

原告人送达传讯令状予被告人后,被告人有 14 天时限认收令状的送达。如欲了解该 14 天时限的计算方法,请参阅 「怎样计算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

 

如原告人只在传讯令状内注明申索性质及扼要资料(没有申索陈述书),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并表明自己有意就案件提出抗辩后的 14 天内,原告人须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申索陈述书须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

 

如原告人将传讯令状连同申索陈述书一同送达被告人,而被告人在送交法院存档的送达认收书上说明要就案件提出抗辩,被告人必须在令状的认收送达时限届满后的 28 天内,将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原告人。请参阅「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在上述限期内,若被告人没有将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胜诉。请参阅「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若被告人将抗辩书(和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可于14天内将答复书及回应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请参阅「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 (和反申索书),情况是怎样?」

 

原告人对于「向法院缴存款项」一事有甚么需要注意?

 

对于被你起诉的人(即被告人)来说,「向法院缴存款项」可说是他应付诉讼的武器之一。欲知详情,请参阅 「如被告人认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钱,他可以怎么办呢?」

10. 如何以原诉传票展开民事诉讼?

10. 如何以原诉传票展开民事诉讼?

以下列出了一些以原诉传票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资料。由于有关法律程序复杂,你应尽可能委讬律师去处理诉讼。

 

以原诉传票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一览表

 

以下图表,是参考司法机构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内容而制成。它列出以原诉传票展开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骤。

 

i. 原告人将原诉传票送交法院存档

 

原告人应该在原诉传票内扼要陈述他寻求法庭裁决的问题,或他要求的济助或补偿(如适用的话)。原诉传票亦应载有足以指出原告人所要求的济助或补偿之诉讼因由的详情。

 

程序上,原诉传票的存档与送达类似传讯令状的存档与送达方法,有关详情请参阅问答9

 

ii. 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

 

被告人收到原诉传票后须确认收到该文件,犹如该文件是令状一样。

 

即使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又或在送达认收书内表示对法律程序并无争议,原告人仍然要出庭进行讼案的聆讯,法庭才会将认为是原告人应得的济助或补偿判给他。

 

iii. 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如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其后原告人须在 14 天内将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而该宣誓文件须提出证据支持原诉传票的申请。关于怎样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宗教式誓章 / 非宗教式誓词的样本以供参考。

 

iv. 被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凡已作认收送达的被告人意欲提出证据,他必须在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达他后 28天内,将他本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关于怎样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请参阅上文第 (iii) 点。

 

v. 原告人为回应被告人的反对而作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被告人如有反对,并将提出反对的宣誓文件送达予原告人,原告人就可以于 14 天内进一步将自己的宣誓文件存档,以回应被告人的反对。至此,如非经法庭特别许可,诉讼各方不得再呈交证据存档。

 

被告人可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而毋须另行提出诉讼。

 

vi. 聆讯

 

在聆讯时,原告人会先作出陈词(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论据),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反对理由,最后原告可再作回应。法庭可能于聆讯终结后作出决定,亦可能押后宣告判决。

 

(注:另有提交宣誓文件的宣誓人毋须出席聆讯,除非法庭下令这些宣誓人须出庭接受盘问,他们才必须出庭接受盘问。上述聆讯的程序,与透过传讯令状开始诉讼的审讯程序大同小异。请参阅有关问答以取得更多说明。)

如何就民事诉讼作出抗辩

IV. 如何就民事诉讼作出抗辩

如你以被告人的身分收到原告人传讯令状(原诉传票),你应将填妥一份送达认收书表明就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进行抗辩,并在 14 天内(包括送达日期在内)把该送达认收书送交法庭存档。

 

在传讯令状的法律程序中,你需要在认收原告人令状的时限届满前28天内、或在申索陈述书送达给你后28天内,以较迟者为准,把抗辩书送交存档,及送达给原告人。

 

在原诉传票的法律程序中,你需要在收到原告人的誓章证据后 28天内,将你的反对誓章送交法院存档。

 

1. 怎样计算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

1. 怎样计算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

如入禀令状是当面交送达予被告人(即由专人亲手交付),送递令状当日就是送达日期。如送递入禀令状的方式是挂号邮件或投入被告人信箱,则于投寄或投入信箱后 7 天起开始计算时限。不过,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令状于何日邮递、或被告于何时知悉令状已投入其信箱,则该日子会被视为送达日期。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为送达日期(包括该天在内)起计14天。

2. 作为被告人,我应否就向我展开的诉讼作抗辩?

2. 作为被告人,我应否就向我展开的诉讼作抗辩?

你需要在送达认收书上表明是否就有关诉讼作出抗辩。因此,当收到传讯令状后,你应先行考虑自己会否抗辩。

 

在考虑时,除了相关的法律根据外,你亦应顾及在「展开民事诉讼前应当考虑的事项」那部分所提及的因素。 尤其应注意的是,倘若你就案件作出抗辩,而最终被判败诉,法庭通常会判令你支付原告人的讼费(一般指律师费),即使你是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不会例外。讼费是指原告人为讼案作准备及进行聆讯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及大律师代表他们的费用(如有的话)。 讼费的数目有时会很可观,这要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聆讯前所需的准备工作及聆讯的时间长短而定。

 

建议你在决定是否作出抗辩前,先徵询法律意见。

3. 如果我决定不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3. 如果我决定不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你可以填妥并存盘一份送达认收书表示你不会争议法律程序

 

在纯粹有关金钱申索的情况,你可以填妥存档并送达附夹在传送令状(或原诉原票)上的表格1616C已作出承认。在表格1616C中,你可以表示承认全部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付款议。请注意,表格1616C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4. 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4. 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如果您决定作出抗辩,您需要获送达原告人传讯令状后的14天内,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以及在认收书上注明是否打算就该项申索提出争议。法院会把该送达认收书的文本,送交原告人。此后,您应该把抗辩书(解释为何反对原告人的申索)及反申索书(如有)送交存档,及送达给原告人。抗辩书及反申索书须以属实申述核实。此程序须于认收原告人令状的送达之28天时限届满前、或在申索陈述书送达您后28天届满前完成,以较迟者为准。

 

至于如何拟备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解释说明,该网页亦备有抗辩书和反申索书的样本以供参考。

 

另一点要注意的是,若你打算就原告人的申索作抗辩,便必须就申索陈述书内的每一项指控作出明确的申辩。 换言之,你一定要对申索陈述书提出的每一点作回应。 凡未经你在抗辩书内明确否认的指控,一律视为已获你承认。(注:同样地,对于被告人在反申索书内的指控,原告人在状书中没有明确否认的便视作承认。)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如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把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提交法庭存档,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就其申索作出针对被告人判决。 在这情况下,法庭就毋须进行全面的审讯。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关欠债或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申索的金额为固定的及可确定的,例如有关不兑现的支票的诉讼),他可就申索的金额及相关讼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获得胜诉判决。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关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赔偿金额须由法庭评定,例如利润损失、人身伤害赔偿、或损毁财物赔偿等),法庭会作出非正审判决,但原告人仍须出席聆讯,以便法官或聆案官评定他应得的赔偿金额。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和反申索书),情况会怎样?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和反申索书),情况会怎样?

在收到抗辩书后,原告人可在 28 天内向法庭提交答覆书,此答覆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以回覆被告人所呈交的抗辩书。不过,对于被告人在抗辩书内提出的指控,原告人即使没有将答覆书送交法院存档以作回应,程序上亦会视为原告人否认抗辩书内的指控。

 

如被告人亦有呈交反申索书,而原告人对该反申索有争议,原告人便须于获送达反申索书后 28 天内把回应反申索的抗辩书呈交法院存档。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可就其反申索缺乏抗辩而向法庭申请胜诉判决。在反申索诉讼中,原告人成为了被告人。

 

答覆书或反申索的抗辩书并无特定表格,原告人应把答覆书及任何对反申索的抗辩并于一份文件中。

 

关于如何拟备答覆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请登入此处参阅由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释说明,该网页亦备有答覆书和反申索抗辩书的样本以供参考。

 

状书提交期于答覆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送达后 14 天届满时结束。

7. 如果被告人认为他确实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项,可以怎样做?

7. 如果被告人认为他确实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项,可以怎样做?

被告人可以存盘及送达表格16 (或表格16C,视情况而定),并在表格中注明他所承认的款项。假如原告人接受被告人承认的款项,他可以向法庭存盘并送达表格16A (或表格16D,视情况而定),要求法庭以被告人承认的金额连同讼费登录判决。相反,假如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承认的款项,他会存盘并送达表格16B(或表格16E,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案件可能会以当作被告人抗辩的程序继续。原告人需存盘上述指明表格响应被告人作出的承认,否则他的申索会被搁置。

 

另外,被告人可以考虑向原告人作出「附带条款付款」,即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 22 号命令以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方式作出的和解提议。

 

「附带条款付款」的好处是 : 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带条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获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决,则原告人便可能须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以弥偿基准计算),以及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 (可以高于判定利率10%)。此外,法庭亦可以不批准原告人就他获判给的款项或损害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获得利息。这样严厉的后果可能会成为原告人反思他的立场和认真考虑被告人提案的诱因。

 

倘若法庭命令对方支付我的讼费,我是否可以悉数讨回我的法律费用?

X. 倘若法庭命令对方支付我的讼费,我是否可以悉数讨回我的法律费用?

法庭于聆讯或审讯后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获得讼费。通常胜诉一方会获判给讼费(即胜诉一方的讼费由败诉一方支付)。就诉讼而言,「讼费」包括为该聆讯或审讯而支出的法院收费、律师费、代垫付费用、杂项开支及酬金。

 

获法庭判令取得讼费的一方称为收款方,而须承担讼费的一方称为付款方。如付款方不愿意支付对方提出的讼费,或对数额有异议,收款方可继而进行其讼费单的评定程序。

 

(请注意:就诉讼人的讼费而言,「讼费评定」一般指经由法庭就讼费的金额作出评估,详情请参阅以下的问题 1 。)

1. 甚么是讼费评定?

1. 甚么是讼费评定?

讼费评定是一项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会根据讼费命令评定应付之合理讼费款额。 如付款方对讼费单不满,并打算申请讼费评定,他必须于收到讼费单的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67条)。讼费单指收款方详列了全部追讨讼费的项目的清单。

 

数额是 20 万元或以下的讼费单,由法院登记处总司法书记评定;20 万元以上的讼费单,则由主理讼费评定事务的聆案官(简称「聆案官」)评定。聆案官或法院登记处总司法书记都不可以更改讼费命令(即他们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须支付讼费而作的决定),他们只能决定应缴讼费的款额。因此,如果你不服讼费命令,你应该考虑就讼费命令提出上诉,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讼费的款额提出反对。

 

若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因就处理有关法律行动而蒙受金钱损失,法庭可能会批准该诉讼人追讨讼费,以作补偿。讼费上限以他的实际损失而定;或者假设律师代办有关工作并收取费用,则以该应收费用的三分之二为讼费上限。倘若聆案官认为诉讼人没有因进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钱损失,则视乎他合理地用在诉讼工作上的时间,诉讼人可按时收费,上限为每小时 200 元。

 

讼费评定是一项技术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关申请前,你最好还是咨询律师。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你亦可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以获得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概要。

2. 续问题1,如果我聘用了律师处理我的诉讼,而我对他的事务费单不满,我可否申请讼费评定?

2. 续问题1,如果我聘用了律师处理我的诉讼,而我对他的事务费单不满,我可否申请讼费评定?

可以,你有权要求法庭评定该事务费单,你的律师亦有责任告诉你这项权利。

 

不过,你应紧记,讼费评定的程序可能会招致额外费用。你可能需要聘用另一名律师在正式聆讯代表你。如果总司法书记或主理讼费评定事务的聆案官未有将你原来的事务费单所列出的事务费减少六分之一,你须负担正式聆讯的费用、你自己的费用和律师费(包括新聘用的律师(如有的话)和先前聘用的律师的收费)。因此,申请讼费评定应该是最后一着。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审讯作准备

V.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审讯作准备

当诉讼各方已将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的话)和答覆书(和反申索的 抗辩书,如有的话)送交法院存档后,他们便要将己方的证据提交法庭,以便在案件的审讯中证明己方的案情。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即是就案件提出某项指控的一方,便有责任提出证据以证明所指属实)。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亦须为在讼案中备受争议的事项负上法律责任,那除了原告人外,被告人也得提出证据证明其反申索所指的属实。 举证的准则是「可能性的权衡」。

 

至于甚么案情事实或细节会在审讯中受到争议,部分取决于法律原则,而亦有部分取决于已送交法院存档的文件(包括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的内容,原因是一些跟案件有关的事实,可能已由诉讼各方在这些文件中确认了。

 

负上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透过多种形式去证明他所指的事情属实,包括证人所作的口供、文件、照片、录音或录影带、或在任何磁带或磁碟上的电子资料等等。诉讼各方宜在法律程序的早段(而尽可能在审讯开始前)取得所有证据。这些证据亦会在审讯时呈上法庭。

 

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审讯中呈递跟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给法庭考虑,便必须于审讯前将这些证据向诉讼的其他各方透露。有关透露书面证据的程序,称为文件透露;而有关透露事实方面的口头证据的程序,则称为交换证人陈述书(请参阅问答 1 和问答 2 )。

 

1. 甚么是文件透露?

1. 甚么是文件透露?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诉讼各方必须以清单形式向对方披露己方所管有与讼案有关的文件;该文件称为文件清单。(注:当诉讼双方已将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实在申索陈述书、抗辩书(或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和答覆书(或答覆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陈述后,状书提交期便结束。)

 

请紧记,诉讼各方必须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与讼案有关的全部文件,纵使文件对自己一方不利亦不例外。诉讼各方均可查阅对方清单内的文件。

 

就文件清单而言,文件包括纸张形式的文件、照片、录音或录像的磁带、或在任何磁带、磁碟或电子纪录上的电子资料。

 

清单所列的文件,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应参照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提供的表格拟备。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拟备文件清单的解释说明,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文件清单的式样,以供参考。以下的两点很重要,你应注意:

 

  • 诉讼当事人若认为己方的文件中有的是受保密权保障的(即法律上诉讼当事人可以拒绝向对方披露的文件),就应该将之列入清单内受保密权保障的特权文件类别,并且可以拒绝披露及拒绝让对方查阅那些文件。如对文件是否受保密权保障这一点有争议,便应把争议交由法庭定夺。 
     
  • 要是诉讼一方认为对方还有与案有关的文件未披露,该方可向法官申请颁令,迫使对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对方仍没有遵照该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登录判决以示违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败诉。

诉讼双方均须准许对方查阅真实的文件。

2. 甚么是交换证人陈述书?

2. 甚么是交换证人陈述书?

一般来说,除了书面证据外,诉讼一方亦可能需要依赖某些目击跟讼案的争议点有关的事实的人作口头供述,以证其案。如果诉讼各方打算依赖这些口头证据,法庭一般会在审讯前,指示诉讼各方必须于某一时间内向对方送交这些口头证据的陈述书。 这些陈述书称为证人陈述书 。

 

证人陈述书没有经过宣誓,因此与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不同。证人(写相关陈述书的人)必须在审讯中亲身出庭,经宣誓后确认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属实,法庭才会接纳该陈述书作为证据。

 

由于法庭通常会下令沿用证人陈述书作为该证人于审讯时的主问证词,拟备证人陈述书时应小心谨慎。一份好的证人陈述书应行文简洁、内容完备,全面陈述所有与讼案争端有关的案情事实。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拟备证人陈述书的解释说明,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证人陈述书的式样,以供参考。以下的几点很重要,你应注意:

 

  • 如果原告人和被告人打算在法庭上亲自作证,他们亦应拟备自己的证人陈述书。不过,重要的是,他们也可选择只传召证人作证而自己不作证。

  • 证人陈述书应先陈述该证人的全名、地址、职业和职位。接着,证人应以自己的语言,按时间顺序分段(每段顺序编号)列出他所知的有关该案的事实。

  • 证人陈述书应只载有证人亲身得知的案情事实(例如他亲眼目睹或亲耳听闻的事情)。如陈述书所陈述的事情并非由证人本人直接得知,法庭可以拒绝接纳该些事情为证据;就算接纳,也不会太重视(甚至完全不重视)该些事情。

  • 证人应在陈述书完结处具名签署。

  • 诉讼各方必须按照法庭指示互相交换证人陈述书及将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没有遵照法庭指示的一方可能不获准提出该些指示所涉及的证据。

3. 有甚么关于专家证人的事项需要注意?我应否传召他们为我作证?

3. 有甚么关于专家证人的事项需要注意?我应否传召他们为我作证?

有时,一宗案件可能会涉及某些超出诉讼各方和法官的知识范畴或经验的技术事项。举例说:由医生解释医学报告;由测量师就物业的价值提供意见;由工程师解释一项机械上或工程上的问题;由心理学家解释受害人的行为等等。若有一些 专家在法庭内就某些涉及其专长的事情提供证据,协助诉讼各方和法官理解某些专门事项,对他们会很有帮助。不过,传召专家证人亦有其缺点,主要就是会涉及额外费用和时间。

 

如果诉讼各方打算在审讯时传召专家证人作供,他们必须先向法庭申请许可(批准)。法庭可以准许诉讼各方传召专家证人,并作出适当指示(例如:每方可以传召多少位专家证人、何时将专家报告送交法院存档及何时与对方交换各自的专家报告等等)。不遵从法庭指示的一方或会被禁于审讯时援引专家证据。又或者,法官可颁令登录判决,以示无充分理由而故意违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被判败诉。

5. 关于民事诉讼之进行过程,有甚么其他一般事项我应注意?

5. 关于民事诉讼之进行过程,有甚么其他一般事项我应注意?

 

基于法庭上诉讼各方平等的原则,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必须遵从法律程序规则的要求。

 

语言

 

诉讼各方有权在其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后作出命令。法庭会颁令所有法律程序须以中文或英文进行,又或会命令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文件的翻译本。法庭可能会命令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翻译文件的费用,并颁令该等费用须在审讯结束时支付或即时支付。

 

跟诉讼的另一方之文件来往

 

你也应紧记,当你把文件送交法院存档时,必须把文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或各方,以通知他们。基于同样道理,你应该检查你的邮箱,留意有没有对方寄给你的法庭文件。这是你自己的责任,你不能藉词不做,然后在聆讯时告诉法官你不知道有该等法庭文件。

 

出庭

 

你只有在收到通知或传票(一项由民事诉讼的一方作出的申请)后才需要出庭。如有疑问,可向相关的法院登记处(视乎哪一法院或审裁处处理你的案件)查询。你必须准时到法庭出席聆讯或审讯。

 

在聆讯或审讯时

 

在聆讯或审讯时,你应根据法官或聆案官的指示行事。诉讼各方会轮流发言。当另一方发言时,你可以写下你不同意之处,到你发言时才提出你的论点。你可以呈述有关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论点。你在庭上必须循规蹈矩,不可使用粗言秽语。虽然在双方争辩期间,气氛有时会变得很激烈,甚至情绪也会很激动,但你必须紧记,表达你论点的最佳方法是以冷静沉着和礼貌的态度说话。因此,你在法庭上应控制自己的脾气。

 

在聆讯或审讯后

 

在聆讯或审讯后,如法官或聆案官口头宣读判决及理由,即使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所说的,你也不应打扰他。与法官或聆案官争辩是没有用的。如果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的判决,除非有关的判决是由终审法院作出,否则你有权提出上诉。

 

联络法官

 

你绝不可以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以任何方式直接联络法官或聆案官。你应该把信件寄给法官的书记或聆案官的书记,同时也应把信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你不应致函法官,诉说你的案情的是非曲直。你的案情应在你送交法院存档的文件中清楚阐述。

 

在案件进行审讯前,诉讼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么申请?

VII. 在案件进行审讯前,诉讼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么申请?

在审讯开始之前,任何向法庭提出之申请会被视为「非正审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常见之非正审申请包括:

 

  1. 向法庭申请许可修改状书(修正状书中的错误或遗漏)或 存档及送达补充证人陈述书(修正之前的错误或遗漏)

  2. 要求另一方就状书提供进一步详情

  3. 强制另一方披露指定文件,而该文件是与诉讼相关,以及由另一方管有、保管或控制 ;及

  4. 向法庭申请许可援引专家证据(如案件需要)。

 

1. 怎样去提出非正审申请?

1. 怎样去提出非正审申请?

申请人一般以传票提出非正审申请。申请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支持;宣誓文件须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你可以在司法机构网页下载涉及原讼法庭案件的传票(例如申请延长送达及存档抗辩书的期限的传票,申请发出指示传票等等。)

 

对方可以呈交誓章或誓词,提出反对申请人的申请。誓章或誓词必须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获对方提出反对的誓章或誓词后,为回覆对方的反对,可另作一份誓章或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

 

至此,诉讼各方非经法庭颁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词。

2. 如何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2. 如何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是指个别人士经宣誓后所作的事实陈述书。这其实是一种由诉讼各方或证人向法庭呈交证据的方式,可用于非正审申请(或其他类型的申请)的聆讯。

 

天主教徒或基督徒的宣誓人应作宗教式誓章(下称誓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宣誓人应作非宗教式誓词 (下称誓词)。誓章或誓词表格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请参阅最后一段)。

 

以誓章或誓词提供证据的人称为宣誓人。 除专家证人外,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词内应该只提出事实方面的证据(专家证人还可以在他们的专业范围内提供意见作为证据)。誓章或誓词内的证据必须是宣誓人亲身知悉的。(不过,宣誓人可以陈述资料或他本人所相信之事情,但该宣誓人必须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所信事情的根据。) 宣誓人要为其誓章或誓词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如果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词内提供明知是虚假或误导的证据,便会干犯了伪证罪。

 

誓章或誓词的内容应以简短段落分段陈述,并以数字顺序标明每一段落,行文则要清楚简洁。誓章或誓词内所提及的文件应编为证物,以作为附件。证物应以数字编号,以资识别。

 

誓章或誓词的文字宜以打印方式编写;如果是手写的,宣誓人必须以清楚端正的字体隔行书写。如果字体不能辨读,法庭不但可以命令宣誓人以恰当的格式或方式去重做誓章 / 誓词,还可能因此而把有关的非正审申请(或其他类型的申请)的聆讯押后。(在此情况下,不单止浪费时间,法庭还可能会判宣誓人(导致案件押后的一方)负责相关讼费。)

 

当誓章 / 誓词的内容确定后,你的律师便会安排你在另一个没有参与有关案件的律师面前宣誓和签署该文件。或者,你可以在高等法院的宣誓处宣誓和签署誓章 / 誓词。

 

请浏览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以获取更多关于拟备誓章/誓词的解释说明。你亦应参阅实务指示10.1(誓章证据)

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

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

 

若你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

 

一般来说,若案中一方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他可在内庭(非以公开聆讯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诉,但须在判决 / 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为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若你不满法官的判决 / 命令

 

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满法官的判决,他可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该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他可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给予上诉许可,并同时订定该法庭认为合适的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的条款。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 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且须获得许可(针对以简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诉讼一方的实质权利的命令(如简易判决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诉除外)。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有关申请必须向作出所寻求的上诉许可所针对的有关判决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或已经获得许可,则透过动议提出上诉。 动议通知书称为上诉通知书。 如果获得上诉许可,上诉时限为 7 天,自取得许可之日起算。 不过,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则上诉时限为 28 天,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进行上诉(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讯)的讼费。

 

请注意,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亦会招致额外的法律费用,你应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

6. 如果被告人将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但抗辩书并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人可否申请一项「即时判决」,令案件不用进行审讯?

6. 如果被告人将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但抗辩书并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人可否申请一项「即时判决」,令案件不用进行审讯?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对包括在令状中的申索无法抗辩为理由,向法庭申请作出被告人败诉的简易判决。就简易判决而言,「无法抗辩」一般指被告人所诉的抗辩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论点支持。

 

简易判决的程序,令原告人可以没有延误地取得判决,亦可省却全面审讯的开支。换言之,法庭不用在审讯中聆听诉讼双方的口头证据 / 论据,亦不用传召证人,便可给予判决。不过,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实争议的话,便不应申请简易判决;这是由于只要被告人能够证明一个可论证的 / 有论据的抗辩(而不是一个好的 / 充分的抗辩),便可推翻简易判决的申请。简单来说,只要被告人所宣称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会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辩;若法庭认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应予以审讯(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个可为他提供资料以作抗辩的重要证人联络上),法庭亦会容许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辩。有关简易判决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 《高等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7. 审讯仍未开始,但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已对原告人造成损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间停止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呢?

7. 审讯仍未开始,但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已对原告人造成损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间停止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呢?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考虑申请非正审强制令。

 

有时,原告人会在审讯时寻求法庭命令,迫使被告人采取指定的步骤(称作「强制性禁令」),或制止被告人采取指定的步骤(称作「禁止式禁令」)。如果法庭颁发这两种禁令,会永久地对作出错误行为的人 / 被告人具约束力。不过,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案件才会提交法庭作最终解决。在案件审讯之前,被告人被指称的错误行为,可能已对原告人造成损失。

 

(注:申请上述的禁制令,须藉传讯令状方式提出。由于申请程序复杂,你应在提出申请前徵询法律意见。)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权在审讯前颁发临时命令,以对诉讼各方在候审期间作出规限。这种命令被称为「非正审强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审讯时所寻求的强制令的临时版本。

 

要求作出非正审强制令的申请,必须藉动议或传票提出。申请须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章或誓词须列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事由、申索非正审济助的事由、和申请甚么济助。

 

不过,如果案件紧急,原告人可藉誓章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该申请。如果申请由原告人单方面提出,他必须向法庭披露所有对法律程序来说属重要的事实。原告人最好仔细阅读实务指示11.1(单方面、中期及非正审的强制令(或禁制令)申请),以了解须依循的申请程序。

 

一般来说,如果原告人能确立以下两点,法庭便会颁发非正审强制令:

 

  • 有关的诉讼涉及一项值得认真裁决的问题(即申索不能属于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亦必须有一些成功的机会);及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后,认为适宜颁发有关的非正审强制令。

当法庭作出「方便上的衡量」时,会权衡该诉讼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情况(例如维持现有情况的重要性、诉讼各方案情的强弱等等)。法庭特别会考虑的是:对原告人来说,金钱赔偿是否一个足够的补救方法呢?而被告人又是否有能力支付补偿金呢?如果答案是「是」的话,非正审强制令的申请便会遭拒绝。如果答案是「否」的话,法庭会继续考虑:原告人对损害赔偿作出承诺,是否足以保障被告人呢? 而原告人又是否有能力兑现他的承诺呢?若答案是「是」的话,法庭才会发出非正审强制令。(注:原告人对损害赔偿作出承诺的意思,是原告人承诺,如果他其后未能证明有权取得相关的禁令,他将向被告人作出赔偿。)

 

被告人应注意,故意不遵从禁令的条款,可能会面对入狱的刑罚。

8. 如果被告人相当可能在案件审讯前不当地将他的资产脱手,原告人可以怎么办呢?

8. 如果被告人相当可能在案件审讯前不当地将他的资产脱手,原告人可以怎么办呢?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考虑申请资产冻结令。

 

资产冻结令是非正审强制令的其中一种。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目的在于将现况维持,直至审讯为止。它的作用,就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就案件的审讯宣告判决前将他的资产脱手或耗散。(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法庭甚至会颁发影响被告人海外资产的全球性资产冻结令)。如被告人违抗资产冻结令,可被处监禁。

 

一般来说,原告人最初会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资产冻结令的申请。这是由于若被告人知悉有关申请正在处理,便可能会妨碍原告人原先尝试达到的目的。须依循的申请程序已在实务指示 11.1 (单方面、中期及非正审的强制令(或禁制令)申请)订明,原告人最好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以下两点很重要,敬请留意:

 

  • 原告人(作为单方面寻求资产冻结令的申请人 )必须就他所知坦诚全盘地披露一切重要事项;及
  • 倘若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原告人一般须作出一些承诺;其中一项,就是对损害赔偿作出承诺(即原告人承诺,如果他其后未能证明有权取得相关的禁令,他将就被告人因该禁令而蒙受的损失,向被告人作出赔偿。)有时,第三方(例如银行)需要查核被告人有否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资产;就此,原告人须向他们支付合理费用。所以,如果受争议资产的款额或价值不大,作出这项申请并不明智

如果原告人能确立以下四点,法庭便会颁发资产冻结令:

 

  • 就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实质申索而言,原告人的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
  • 被告人在香港有资产;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后,认为适宜颁发有关的资产冻结令;及
  • 有实际风险被告人会在法庭作出最后判决前将他的资产耗散或隐藏。

(注:颁发资产冻结令的要求,已撮述于 实务指示11.2(资产冻结令及容许查察令)。 该实务指引亦提供了用于资产冻结令申请的标准命令格式。因此,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如有其他问题,请寻求法律意见。)

 

应原告人单方面提出申请而作出的资产冻结令,会在「提讯日」进行的各方之间的聆讯(即在给予被告人通知后所作出的聆讯)再被考虑。被告人可在该聆讯申请将资产冻结令搁置;举例说,他可以原告人是基于没有披露一项重要资料才取得资产冻结令为由,申请将该命令搁置。即使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命令并不禁止被告人提取某一数额的款项,作为其日常生活费用和作为其业务的一般正常开支(如有的话)。

9.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审讯前进入被告人的处所,以搜寻和检取文件或财产,他可以怎么办?

9.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审讯前进入被告人的处所,以搜寻和检取文件或财产,他可以怎么办?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考虑申请容许查察令。

 

容许查察令迫使被告人容许原告人的代表进入他的处所搜查和(在大多数情况)检取跟案件有关的文件或其他物件。这种命令在以下的案件特别有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和怀疑配偶没有确实披露他 / 她的资产的婚姻法律程序

 

申请容许查察令的程序跟申请资产冻结令的程序大致相若(请参阅以上问答7)。为了防止被告人收藏、破坏或销毁相关的文件或物件,几乎所有容许查察令的申请,都是由原告人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法庭因此要求原告人坦诚全盘地披露资料;否则,任何颁发的命令均可能会被解除。除了其他承诺以外,原告须作出承诺,如执行容许查察令时导致被告人遭受损失,他会向被告人赔偿该项损失。

 

容许查察令对被告人的(住宅和商业)处所构成侵犯,因此被视为一项的严厉措施。是否颁发容许查察令,由处理申请聆讯的法官酌情决定。如要取得容许查察令,原告人必须确立以下四点:

 

  • 原告人须证明民事诉讼因由从表面证据看来是强而有力的(即对被告人的申索或指控相当可能有充分理由支持);
  • 颁发命令以避免对原告人所造成的危害,必须是重大的;
  • 被告人毁灭或消除证据的风险程度,一定要高于「仅有可能」很多;及
  • 执行容许查察令时可能导致被告人(和他的业务)所遭受的损失,一定不得超出该命令的合法目的或与该命令的合法目的不相称。

(其他事项: (i) 基于以上所述,原告人应在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清楚描述被告人的处所和相关的文件或财产;原告人亦应提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如果法庭不颁发命令,他将蒙受严重的损害或不公义。 (ii) 容许查察令的标准命令格式和内容,已附载于司法机构的实务指示11.2(资产冻结令及容许查察令)。你应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如有其他问题,请寻求法律意见。)

 

当单方面提出容许查察令的申请时,原告人应同时申请定出另一日期进行各方之间的聆讯(即在给予被告人通知后所作出的聆讯)。在此聆讯中,被告人可申请将容许查察令搁置并取回被检走的文件。

 

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容许查察令并不构成搜查令;因此,原告人并不可以强行进入被告人的处所。 换言之,如果被告人拒绝让原告人进入他的处所,原告人不可以破门入屋。不过,如被告人不遵守命令的规定,可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有机会被处以入狱。

10. 原告人可以如何减轻由法律行动展开至审讯日期之间的经济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结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补偿?

10. 原告人可以如何减轻由法律行动展开至审讯日期之间的经济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结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补偿?

原告人可考虑申请中期付款。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须负法律责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债项或其他款项(讼费除外)而预先(在案件终结前)缴付的款项。

 

很多时候,原告人明显有很强的论据证明被告人须负法律责任,因而可以在最终成功追讨赔偿。不过,执行司法工作需时。中期付款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原告人经过很长时间都仍未能取得款项的不当情况。

 

原告人可依赖下面的三项理由来提出中期付款申请:

 

  • 被告人已承认法律责任;
  • 原告人已取得答辩人败诉而损害赔偿有待评估的判决;或
  • 如诉讼进行审讯,则原告人会取得答辩人败诉须支付可观损害赔偿的判决。

(注:就损害赔偿以外的款项而申请中期付款的理由不同。有关详情,请视情况而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第12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第12条规则。)

 

原告人可在令状已送达被告人及被告人作认收送达的期限已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规定该被告人须作出中期付款。申请须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章或誓词须:

 

  • 核实该申请所关乎的损害赔偿、债项或其他款项的款额及申请的理由;及
  • 附有原告人所倚据以支持该申请的任何书面证据作为证物。

倘若申请成功的话,法庭可命令被告人作出款额为法庭认为公正的中期付款。命令可规定中期付款以一笔款项的形式支付或按分期方式支付。中期付款的款项一般被命令直接支付给原告人。

 

就人身伤害(或称人身伤亡)案件作出暂定损害赔偿的命令

 

中期付款应跟就人身伤害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加以对比。

 

人身伤害案件的损害赔偿裁决一般是一次过的。这对原告人来说并不理想,因为很多案件的原告人所受的伤势,有机会在将来变差。为了补救这种情形,法庭有权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

 

在一宗人身伤害案件,如果已得证明或已获承认原告人有机会在将来某明确或不明确的时间,而罹患某种严重疾病或身体或精神方面出现某种严重恶化情况,则暂定损害赔偿便适用。在这情况下,法庭可将假定原告人不会罹患该疾病或出现该恶化情况而评估的损害赔偿(称作暂定损害赔偿)判给他。原告人如罹患该疾病或出现该恶化情况,便可在将来的日期就进一步损害赔偿提出申请。

 

原告人应注意,就暂定损害赔偿的申索,必须在申索陈述书作诉。凡有暂定损害赔偿裁决的申请提出,被告人可在任何时间向原告人作出书面提议,提供某一笔款额的款项,以了结原告人就现时的伤势所申索的损害赔偿,及同意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原告人有 21 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纳该提议。若原告人接纳该提议,他须发出传票,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

 

有关人身伤亡索偿的其他资料,请参阅另一题目 ─人身伤亡

11. 获判胜诉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讨讼费。 如果被告人担忧原告人一旦在审讯被判败诉,将无法履行法庭对他作出的讼费令,该怎么办?

11. 获判胜诉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讨讼费。 如果被告人担忧原告人一旦在审讯被判败诉,将无法履行法庭对他作出的讼费令,该怎么办?

 

在这情况下,被告人可考虑作出要求原告人就讼费提供保证的申请。

 

倘若申请获得批准,原告人须在某一期间内将一笔指定的金额缴存法院(情况跟缴存按金类似)。一般来说,法律程序会暂停,直至原告人履行就讼费提供保证而作出的付款命令为止。一旦原告人在审讯被判败诉,他所缴存的款项会用作支付被告人的讼费。

 

被告人可以依赖以下的理由提出申请:

 

  • 原告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
  • 原告人(并非以代表的身分起诉的原告人)是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诉的名义上的 原告人,并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讼费则会无法照办;
  • 原告人的地址并无在令状或其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或并无在令状或其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确地述明(如法庭信纳原告人没有述明地址或误报地址是无心之失及并非意图欺骗则除外);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转换地址,而目的是逃避有关诉讼的后果;或
  • 如果原告是一间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被告人可依赖《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905条提出申请 — 即「根据可信证供,觉得有理由相信如被告人胜诉,该公司将会无能力支付被告人的讼费」。

被告人可藉内庭(非公开法庭)发出传票提出申请。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被告人应先以书面形式要求原告人作出保证偿付。被告人的申请,应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不过,如果被告人所依赖的理由,是原告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而这项事实又已在令状述明的话,则不需要誓章或誓词)。传票或誓章 / 誓词应表明所要求的保证金(被告人应准备讼费单的大纲,以显示如何计出该金额)。

 

申请可于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不过,被告人不应太迟提出申请,或在太接近审讯时才提出申请。这是由于当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申请时,任何的延误可能会对他构成不利。

C. 庭外和解

C. 庭外和解

你们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自行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

 

其实,不管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费用,也不管你是否有法律援助,在案件进行审讯前,你应尝试探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应紧记,一个合理的妥协,不仅节省你的时间,亦免得你受诉讼的心理压力困扰。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并不代表你承认你的案情缺乏理据,你只是提出一个务实的办法来解决纠纷而已。

 

当你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时,为了保障你的权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议只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审讯,那些和解建议对你并没有约束力。如你希望获得这种保障,你就应该在你发出的有关和解的信件上标明 「无损权益」或「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without prejudice),意即你与对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审讯,法庭就不应该考虑在你们和解协议内的条款。

 

若你们已解决纠纷,应即时通知法庭,特别是案件已经排期审讯,更应尽早通知法庭。你可将一份中止诉讼通知书(请见注)送交法庭存档,或将一份列明协议条款的同意申请书送交法庭存档。你亦可在审讯时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条款颁下法院命令(即向法官申请要求法庭作出一项载有和解条款的命令)。

 

(注:你可以在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中止诉讼通知书的式样。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你亦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该通知书。)

B.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

B.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

在展开诉讼后,原告人及被告人,都可以透过「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 / 或「附带条款付款」,进行和解。和解的建议,可以与全部或部分申索(金钱或非金钱)有关,亦可以与诉讼期间出现的任何或部分申索,甚至是申索引起的任何争议点有关。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和「附带条款付款」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详情见司法机构的网页

 

甚么是「附带条款和解提议」?

 

在诉讼展开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就全部或部分申请,提出比案中原本要求的较宽松条件,进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以少于他 / 她原本提出的申索总额,作为全数赔偿。当原告人提出以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和解涉及金钱的申索,就毋须向法庭支付费用。被告人也可以就不涉及金钱的申索,提出以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作为解决方法。

 

甚么是「附带条款付款」?

 

在法律程序展开后的任何时间,被告人可以向法庭付款,作为对原告人部分或全部申索的和解。

 

接受「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结果

 

当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全部或部分案件,就会依据「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条款去解决。原告人通常会获判讼费,计算日期至(1)他 / 她接受被告人提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当日为止;或(2)从被告人接受原告人提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当日为止,计算方法视乎案件情况而定。

 

不接受「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结果

 

如果原告人决定继续进行审讯,而最终的结果,并不比被告人提出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更好,原告人可能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计算日期由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最后期限计起。他 / 她可能要支付以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以及就有关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利息可能会较判定利率高达10%。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人无法基于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提出任何改进,他 / 她可能要支付原告人的讼费,部分讼费可能要以弥偿基准、由适当日子开始计算,以及就有关讼费支付高达10%的利息。被告人亦可能要就原告人获判的全部或部分款额,支付高达10%的利息。

 

法庭对应征收的讼费及惩罚性利息,有酌情决定权。法庭会考虑:

 

  •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的条款;
  •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在法律程序中的哪个阶段提出;
  • 提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时,各方所掌握的资料;
  • 作出或评核有关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时,各方在提供数据或拒绝提供数据的行为举措。

 

如何择定审讯日期与及在审讯进行中会发生甚么事?

VIII. 如何择定审讯日期与及在审讯进行中会发生甚么事?

一般来说,申请将案件排期聆讯是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提出的。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审讯日期,便应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达排期问卷,并附上一份证书,证书须载有下列各项程序的预计所需时间(但无须估计其他各方所需的时间):他自己的开审陈词,他对自己一方的每名证人的主问,他对另一方的每名证人的盘问,以及他自己的结案陈词。证书最好由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拟备。


在案件管理会议中,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如相信诉讼各方已作好准备进行审讯,便会授予许可,就审讯方式发出指示,把案件编排于定期审讯表或流动审讯表内。预计审讯需时不超过3天的案件,会编入流动审讯表内排期聆讯。聆案官或法官只有在考虑到审讯预计所需的时间,或有其他充分的理由,才会将诉讼编入定期审讯表内排期聆讯。


在适当的情况下,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也可以编定审讯前的复核的日期。审讯前的复核通常由负责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处理,除其他外,他将为已定出审讯期间的案件定出开审日期,确定或更改审讯的预计所需时间,以及作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法庭决定进行审讯前的复核,通常会在审讯日期或审讯期间开始前大约8至10星期进行。


在上述的排期聆讯后,原告人要把排期审讯申请书交予法庭存档。原告人呈交排期审讯申请书存盘时须按规定缴费,并须提交有关文件(关于制备此文件册的要求,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4号命令第3条规则)。实务指示 5.2 附录 D 规定了案件排期审讯申请表的格式。将该宗诉讼排期审讯的一方,必须在排期审讯后24小时内,通知其他各方有关排期事宜。


聆案官或法官在批准诉讼编入定期审讯表内排期聆讯时,可编定审讯日期或进行审讯的期间,或指示各方须在指定日期来到书记主任前编定审讯日期。在编定审讯日期时,法院将考虑诉讼各方、其律师和证人何时有空。


如属流动审讯表的案件,便不会获编定审讯日期。 诉讼标题编定后,若预计可在下一个月接受审理,诉讼编号便会列于待审案件一览表末端。 诉讼各方应定期查阅待审案件一览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个月接受审理。


案件一般会依照待审案件表的次序轮候,逐一交由可以腾出时间的法官审理。法院逢星期三会公布一些有机会在下周传唤审讯的案件,这些案件会另列于备审案件一览表中。如欲查阅此名单,请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如案件已被列于备审案件一览表,诉讼各方须每天查阅该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编排于翌日审讯。备审案件一览表会张贴于高等法院地下,书记主任办事处外的告示板;而待审案件一览表,则会张贴于书记主任办事处接待处的告示板。 每天下午二时三十分,排案书记会在审讯预告表上标示翌日审讯的案件,并详列审讯地点和时间。诉讼各方有责任准时出庭应讯。

 

 

1. 如何在审讯前准备好文件册(在审讯时放在法官和有关各方面前的文件副本)?

1. 如何在审讯前准备好文件册(在审讯时放在法官和有关各方面前的文件副本)?

如果诉讼各方打算提交文件予法官考虑,他们有责任协商以活页形式共同准备一套编好页码的文件册。该文件册须于审讯日期最少三个工作天前向法院交存。(诉讼各方亦应每方有一套文件册,另有一套给证人于审讯时备用;文件册的内容每一套均须完全相同。)

 

文件册内的文件可以是副本,但必须可以辨读。审讯时,如情况许可,应备文件的正本供查阅。在编排上,你应按文件日期的先后顺序把它们排列。

 

如欲获得进一步指引,请参阅实务指示5.6(审讯时所需的文件)

2. 如果我是诉讼一方,并打算传召证人为我作证,我应否在审讯前会晤他们?

2. 如果我是诉讼一方,并打算传召证人为我作证,我应否在审讯前会晤他们?

如果你没有律师代表,你必须在审讯前跟你的证人会晤和商议。会晤的目的,在于评估他们的可信性,了解他们对案件有何所知和他们很可能在审讯时所说的话。不过,你绝不能为他们编造答案。如果证人在审讯时只是读出你预先编定的「讲稿」,法庭便可能会作出对你不利的推论。如果一名证人被证实蓄意作虚假证供,可处罚款和监禁。

 

你可以简单地告诉你的证人,你将会在审讯中发问甚么问题;你亦可以提醒他将有机会被对立一方和法官质询。这样有助于减少证人的焦虑,亦可鼓励证人在进入法庭作供前作准备。

 

你亦应该提醒你的证人,当回答对立一方或法官的问题时,不得寻求你的示意(表示赞同)。

 

你必须事先确保你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最好于审讯日期 3 星期前能确定)。如果你不能确保他们会出席,你可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附录A表格28、29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附录A表格28、29(视何者适用而定))。有关令状须经由相关的法院登记处发出。申请令状时,你须就每份令状缴交一笔保证金,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5. 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是怎样?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么程序?

5. 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是怎样?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么程序?

诉讼双方及证人必须在审讯当天准时出庭,如有必要,亦应携同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影印复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阅。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在哪个法庭审讯。

 

审讯时,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 / 或证据,法官可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日期宣读 / 颁布判决书。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建议你聘用代表律师。

 

以下的图表简述了民事审讯的一般程序:

 

(A) 原告人作开案陈词

(B) 原告人的证人依次序被:

(i) 原告人主问;
(ii) 被告人盘问;和
(iii) 原告人覆问

(当原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 原告人便完成举证)

(C) 被告人作开案陈词(如有的话)

(D) 被告人的证人依次序被:

(i) 被告人主问;
(ii) 原告人盘问;和
(iii)被告人覆问

(当被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 被告人便完成举证)

(E) 被告人作结案陈词

(F) 原告人作结案陈词

(G) 宣告判决

解释说明:

A. 原告人有权作开案陈词。开案陈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对案中争议作概括的介绍(例如事实、争论点和法庭需要决定的问题等等)。原告人可在开案陈词中述明他将会提出的证据和这些证据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处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点。(注:如果案情简单,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须作开案陈词。)

 

B. 当原告人作开案陈词后,便会传召自己的证人作证。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审讯时亲自作证,他通常会是第一位证人。

 

每一位证人会先宣誓,然后被:

 

主问: 原告人应先就证人的姓名、地址、跟诉讼各方或法律程序的关系而发问;如属专家证人,原告人亦应问及该证人的资格。之后,原告人应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发问。如果该证人的证人陈述书已于早前向被告人透露的话,原告人应将相关文件的副本向证人展示,并要求他确认该文件是他自己的陈述书;接着,原告人应请求法官允许,将陈述书成为该证人在案中证供的一部份。原告人应紧记,在一般情况下,他不能就有争议的事宜向自己的证人发问引导性问题

 

盘问: 被告人会向同一证人(即之前被原告人主问的证人)发问一连串问题,以尝试推翻他的证供,或令人对他的证供产生怀疑。当预备盘问的问题时,被告人应找出该证人的证供在哪一方面最易受攻击。一般来说,证人可能有以下的弱点:模棱两可、不诚恳、有错误的看法或理解、记忆不正确。另外要留意的是: (i) 盘问时可发问引导性问题; (ii) 若主问的证供没有在盘问时受到质疑,这意味着该些证供获得接纳(不过,你不应只为表达异议而发问微不足道 / 令人烦厌的问题)。

 

覆问: 原告人可藉覆问来回复他的证人的可信性。 如果在对方盘问时涉及一些事项会对原告人的案情不利(但实情并非如此),原告人亦可尝试藉覆问来给予证人机会去解释该些事项。不过,覆问的问题,必须局限于早前盘问时所引起的事项。

 

当原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原告人便会完成举证。

 

C. 如果被告人选择提出证据,他亦有权作开案陈词。 不过,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会直接传召证人而不作开案陈词。

 

(注:如果被告人既不亲自作证,亦不传召证人作证,原告人可作第二次发言,总结其案(即撮要自己的证据,并指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以强调为何法官应判他胜诉)。当原告人 发言后,被告人可发言回应。 接着,审讯便会进入以下 (G) 阶段 ─ 即宣告判决。)

 

D. 被告人传召自己的证人作证。如果被告人打算亲自作证,他通常是第一位证人。

 

被告人的证人会依次序被被告人主问、原告人盘问和被告人覆问。被告人可参阅以上 (B) 段所提及的程序。

 

当被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被告人便会完成举证。

 

E. 被告人有权作结案陈词。他应仔细地分析所有证人的证供,并解释为何他们的证供应被接纳或拒绝。他亦可参照相关的典据(包括案例和条例),就涉案的法律问题提出论点理据。在此情况下,律师会较为胜任这项工作。

 

F. 当被告人作结案陈词后,原告人可发言回应。

 

G. 当诉讼双方分别作结案陈词后,法官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颁下书面的判决。在多数案件中,胜诉一方的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支付。

 

对法官、证人和对立一方的称呼

 

在审讯中,你要称呼法官为「法官阁下」,对证人和对立一方则应称为「先生」、「太太」或「小姐」。切勿在法庭使用恐吓或侮辱性的词句。

 

以上所谈及的内容只是审讯的一般程序。 法官可视乎情况作出其他指示,而你亦必须遵从那些指示。

倘若我在审讯中被判败诉,可以怎办?(如何提出上诉)

IX. 倘若我在审讯中被判败诉,可以怎办?(如何提出上诉)

区域法院民事诉讼任何一方(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如不服法官的判决,可向该位法官申请上诉许可。上诉申请必须在有关判决或命令加盖印章当日(或以其他方式落实那日)之翌日起计28天内 提出。如申请遭法官拒绝,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拒绝当日起计 14 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如要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提出上诉,则毋须申请上诉许可,唯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上诉必须在原讼法庭的判决或命令加盖印章当日(或以其他方式落实那日)之翌日起计28天内 提出。

 

获得上诉许可或本身拥有上诉权(即毋须申请上诉许可)的一方须:

 

  • 把一份上诉通知书(通知书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送交原审法庭存档,同时把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上诉人或其法律代表应尝试亲手将通知书的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
  • 呈交一份法庭已盖印的判决书及两份上诉通知书予司法常务官。其中一份上诉通知书须注明已缴付的法庭费用,另一份则注明通知书送达另一方的日期;
  • 于上诉排期后的 4 天内,把排期聆讯通知书送交早前获送达上诉通知书的各方;及
  • 向民事上诉案件司法常务官 申请择定聆讯上诉的日期(申请表可于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索取)。上诉人应在申请表内对上诉聆讯所需的时间作出估计。如果上诉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未申请择定上诉聆讯日期,答辩人(即反对上诉的一方)可以提出此项申请。

 

当收到择定上诉聆讯日期的申请后,民事上诉案件司法常务官便会指示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去编定上诉聆讯日期,并书面通知诉讼各方。

 

上诉会在上诉法庭审理,通常由三位或间中由两位上诉法庭法官会审。

 

由上诉法庭审理的上诉,以再次 / 重新聆讯方式进行。换言之,上诉法庭根据已呈交原审法院(即之前进行审讯的法庭)的文件而进行重新聆讯。上诉法庭经考虑下级法官席前的资料后,会决定该法官的判决是否有错。

 

但一般来说,已经在原审时出庭作供的证人,不会再被传召在上诉聆讯中重新作供。

 

在上诉法庭的上诉聆讯程序中,上诉人会首先陈述论说立场,而答辩人随后。答辩人陈词之后,上诉人有权就答辩人的论点回应发言。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的上诉讼费(甚至包括原审时的讼费)。

 

请注意,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已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一般来说,由于上诉涉及相关法律观点的进一步争辩,因此行外人未必有能力处理。你应聘用律师去处理上诉案件。

 

1.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非上诉法庭)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诉司法管辖权?

1.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非上诉法庭)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诉司法管辖权?

有。原讼法庭审理劳资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申索人数不超过10 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项不超过 8,000 元的劳资纠纷个案。)

 

诉讼一方应在有关条例所列明的限期内,把上诉许可申请书呈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存档。申请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楼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书记主任办事处或有关的审裁处 / 仲裁处的登记处索取。

 

上诉许可申请会由原讼法庭法官聆讯。法庭批准上诉许可申请,便会书面通知诉讼各方。收到通知后,诉讼一方须向法庭存档一份原诉动议通知书,并缴交订定的法庭费用。然后,法庭会发信通知诉讼各方,前来书记主任办事处编排上诉聆讯日期。

 

要是原讼法庭法官拒绝授予上诉许可,这是该诉讼的最终决定,不可再进行上诉。

 

诉讼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逾期上诉许可。申请人必须提出实质理由,而司法常务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2. 终审法院处理哪些民事上诉案件?

2. 终审法院处理哪些民事上诉案件?

终审法院会酌情处理民事项上诉,如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认为该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则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须酌情决定终审法院是否受理该上诉。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诉,须得到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的批准,才可上诉。

胜诉一方可以怎样去执行判决?

XI. 胜诉一方可以怎样去执行判决?

法庭不会主动为胜诉一方执行判决。因此,一名获法庭判胜诉的诉讼人并不会自动取得他在法律程序所寻求的补救方法(例如补偿)。胜诉一方必须自行决定何时及如何执行判决,而执行判决的方法,则要视乎资产的类型而定。

 

倘若法庭判决是涉及追讨债项或金钱方面的补偿的话,被命令按照该判决付款的一方称为「判定债务人」,而有权强制执行该判决的一方则称为「判定债权人」。

 

以下的问答只是简介执行判决的常用途径。如果你是原告人或判定债权人,须在采纳任何一种途径前谘询律师。

 

1. 我如何能够知道判定债务人是否有财务资源履行判决和偿还债项?

1. 我如何能够知道判定债务人是否有财务资源履行判决和偿还债项?

如果你是判定债权人,你可能对判定债务人的资产所知甚少。若没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你便不能在可用的执行判决的途径中,作出最佳选择。

 

凭藉《高等法院规则》 第48号命令和 第49B号命令(请视情况而参阅《区域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第49B号命令),一名判定债务人可被传召到庭,就他的资产回答问题。

 

第 48 号命令跟第 49 B 号命令的一个重要分别,在于前者明确地容许对一个法团的人员进行讯问,而后者则没有相应的条文。不过,第 49 B 号命令的程序有两大优点: (i) 判定债务人可于讯问前被逮捕,以确保他会出席法庭;和 (ii) 法庭有较大的权力命令判定债务人披露资产。

 

根据第 48 号命令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

 

法庭可应你(在没有通知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的申请(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命令判定债务人到司法常务官或法庭指定的人员席前,就以下问题接受口头讯问:

 

  • 是否有其他人欠判定债务人任何债项(如有的话,则债项为何);及
  • 判定债务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财产或经济能力履行该惠及你的判决或命令(如有的话,该等财产或经济能力为何)。

(如判定债务人为一间有限公司,则命令可针对该公司的其中一名高级人员作出。)

 

法庭并可命令判定债务人或该高级人员,在指定的讯问时间及地点,交出判定债务人所管有的任何与上述问题有关的文件。

 

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的命令,必须面交送达判定债务人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讯问的法人团体的高级人员。若判定债务人未有出席接受口头讯问,可能要面对被判入狱的命令。

 

根据第 49 B号命令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

 

凡判令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款项的判决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法庭在你提出单方面申请时,可命令判定债务人就其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和对任何资产或收入所作出的处置接受讯问。

 

为确保判定债务人出席讯问,法庭可命令他须在指定的时间,携同指明的文件或纪录出庭。此命令须予面交送达判定债务人。

 

凡法庭觉得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判定债务人的行为操守在内),有合理因由相信根据上一段所作出的命令,对于确保判定债务人出席讯问可能会无效,则有权命令将判定债务人逮捕并在逮捕之日翌日届满前将其带到法庭席前。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可应提出以上讯问的申请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

 

凡判定债务人没有如根据命令出庭,法庭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逮捕并在逮捕之日翌日届满前将其带到法庭席前。

 

法庭在讯问后所具有的权力

 

根据第 48 号命令或 第 49 B号命令进行的讯问后,

 

(注:凡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此项命令,你可在给予判定债务人为期不少于 2 整天的通知后,向法庭申请作出将判定债务人监禁的命令,而除非判定债务人提出好的反对因由,否则法庭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禁监,为期不超逾 3 个月。)

  1. 如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
    • 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却没有这样做;或
    • 已对资产作出处置,目的在于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或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属于判决标的之法律责任;或
    • 故意不作出规定须作出的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规定须回答的任何问题,

      则法庭有酌情决定权,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监禁,为期不超逾 3个月。

  2. 如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能够或将会能够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可命令判定债务人以法庭认为适合的方式履行判决。

2. 如果判定债务人以离开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偿还判定债项的法律责任,我如何能够阻止他?

2. 如果判定债务人以离开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偿还判定债项的法律责任,我如何能够阻止他?

你可向法庭申请禁止令。这是一项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的命令,以便你向他追讨判定债项。

 

要求作出禁止令的申请,可单方面(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若申请涉及一项判定债务人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款项的判决,则宣誓文件应详述该判决,并指明判定债务人有否就该判决偿还任何款项;该判决应随宣誓文件附上。申请人亦应在宣誓文件内证实禁止令有助于强制执行该判决。

 

若申请涉及一项判定债务人须缴付一笔款额有待评估的款项的判决或命令,或一项判定债务人须交付任何财产或作出任何其他作为的判决或命令,则宣誓文件须证明有颇有可能的因由,令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即将离开香港,及该判决或命令的履行相当可能会因而受到妨碍或延迟。

 

法庭可在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作出禁止令,该等条件包括如判定债务人履行判决或了结申索(即付清所有欠款),则禁止令即无效力的条件。该命令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106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106(视何者适用而定)的格式。

 

禁止令的文本,须送达入境事务处处长、警务处处长,以及判定债务人(如能寻获的话)。如判定债务人已获送达禁止令的文本,却违反该命令而企图离开香港,则任何入境事务主任、警务人员或执达主任均可将他逮捕。

 

凡债务人被禁止令禁止离开香港,债务人一经向你发出为期 2 整天的通知并亲自出席法庭,即可申请解除有关命令。 在此项申请中,法庭在评估你所应得的款额后,如认为适当,须解除有关命令,及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犹如判定债务人是根据第 49B号命令在已被逮捕的情况下出庭接受讯问一样(详见问答1)。

 

禁止令在以下时间失效: (i) 在一个月届满时,但法庭可应你的申请,将命令展期或续期,为期以开始的一个月期间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续期的期间合计,不得超逾 3个月;或 (ii) 你将一份说明不再需要该命令的通知书送达入境事务处处长并将之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时(注:当你不再需要该命令时,你必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通知书送达和存档。)

4. 如果我(作为判定债权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债务人债项,我可否直接从该第三者收取款项呢?

4. 如果我(作为判定债权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债务人债项,我可否直接从该第三者收取款项呢?

在这情况下,你可考虑申请第三债务人的命令。

 

如果判定债务人本身是第三方的债权人,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便提供了最简单的执行判决的途径。 透过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该第三方向判定债务人付款的法律责任,便变成直接向你(判定债权人)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最常用于将判定债务人于银行帐户的款项扣押或冻结。

 

如果 (i) 你已取得一项判令判定债务人支付一笔价值最少达 $1,000 的款项的判决或命令, (ii) 而有任何其他人(「第三债务人」)在香港欠判定债务人债项,法庭可命令第三债务人将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任何债项款额付给你,或支付该债项中足以履行该判决或命令以及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的讼费的款额。

 

要求作出第三债务人的命令的申请,必须单方面(在没有通知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词或誓章须:

 

  • 述明判定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 识别须强制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并述明在第三债务人的命令的申请提出时根据该判决或命令尚未支付的款项;
  • 述明就宣誓人所得资料或所信,第三债务人(即欠判定债务人债项的人)(将他指名)是在香港及欠判定债务人债项,并述明宣誓人的资料来源或所信之事的理由;及
  • (如第三债务人是一间拥有多于一处营业地点的银行)述明相信有判定债务人户口开立的分行的名称及地址,或如宣誓人对上述资料并不知情,则须如此述明。

第三债务人的命令,初步须为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即指示第三债务人提出反对因由,解释为何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不应用以支付判定债项及及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的讼费),并指明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及地点;与此同时,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会就第三债务人被指称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或该债项中所指明的部分作扣押(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2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2(视何者适用而定))。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必须:

 

  • 在该命令所指定的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日期前 15 天或之前面交送达第三债务人;及
  • 在该命令已送达第三债务人后 7 天或之后并在指定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日期前 7 天或之前送达判定债务人。

由该命令送达第三债务人之时起,该命令即对第三债务人手中为该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债项或该债项中为该命令指明的部分,具有约束力。

 

凡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第三债务人不出庭或对他欠或被指称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无争议,法庭可针对第三债务人作出一项绝对(最终)命令(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3及74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3及74(视何者适用而定))。 当法庭作出绝对命令后,第三债务人应将被扣押的款额付给你(判定债权人)。针对第三债务人作出的绝对命令,可以与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支付款项的命令相同的方式予以强制执行。

 

凡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第三债务人对偿付他欠或被指称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的法律责任有争议,法庭可就有争论的问题作裁定,以决定第三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第三债务人已就相关的第三债务人的命令所指明的金额向你作出付款,他会被当作已向判定债务人付清欠款。

5. 倘若判定债务人没有现金,但拥有物业/住宅单位,我(判定债权人)可否针对该物业 / 住宅单位采取法律行动?

5. 倘若判定债务人没有现金,但拥有物业/住宅单位,我(判定债权人)可否针对该物业 / 住宅单位采取法律行动?

在这情况下,你可考虑申请押记令。

 

为强制执行惠及你的判决,法庭可作出一项命令,在该项命令所指明的债务人财产上施加一项押记,以保证任何根据该项判决到期须付或会成为到期须付的款项获得缴付。这项命令被称为「押记令」。押记令的作用,跟以债务人的单位做按揭贷款的抵押类似;因此,你所处的地位,犹如承按人一样。

 

可被施加押记的财产包括土地、证券、存于法院的储存金(《高等法院条例第20A(2)条)。

 

你(判定债权人)应明白,押记令只不过为你提供了一种保证;因此,它仅是一种间接执行判决的方法而已。如果判定债务人没有依据押记令还钱给你,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申请另一项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关物业,才可获取判决的成果。如果有关物业是一个单位(而该单位已受制于银行按揭),押记令将大致被视为第二按揭。

 

判定债权人要求就判定债务人的实益权益作出押记令的申请,可单方面(在没有通知 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须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词或誓章须:

 

  • 识别须予强制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并述明在申请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项;
  • 述明判定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作为申请人)所能识别的判定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 提供拟予施加押记标的物的全部详情;及
  • 核实将会被施加押记的权益是由判定债务人实益拥有。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用于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可载有关于资料或所信之事的陈述以及资料或所信之事的来源及理由。

 

应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须为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5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5的格式(视何者适用而定)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并指明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及地点,并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施加有关押记,直至该指明的时间为止。

 

在有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作出时,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该命令的通知书须以下列方式送达:

 

  • 该命令的文本,连同用以支持的誓章的文本,须送达判定债务人;
  • 凡命令是关于存于法院的保证物以外的保证物,命令的文本亦须送达以下的人:
    1. 如属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团体(通常是有限公司)的股额,送达该团体;
    2. 如属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团体的股额(而该股额在一份备存于香港的登记册上已作登记),送达备存该登记册的人;及
    3. 如属任何单位信讬的单位,而一份关于该等单位的单位持有人的登记册已备存于香港,送达备存该登记册的人。
  • 凡该命令是关于存于法院的储存金,该命令的文本须在登记处送达司法常务官,及
  • 凡该命令是关于信讬下的权益, 该命令的文本须送达法庭所指示的各受讬人。

(注: (i) 法庭亦可指示将该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的文本及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文本,送达判定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 人,视乎在有关情况下属于适当者而定。 (ii) 须予送达的文件,必须在经指定的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前 7 天或之前送达。)

 

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法庭须使命令成为绝对(最终)命令(加以或不加以变通),或将命令撤销。在考虑是否使命令成为绝对(最终)命令时,法庭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关于以下事项的任何证据:

 

  • 判定债务人的个人情况;和
  • 判定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有可能因法庭使命令成为绝对命令而蒙受不当的损害。

(注:凡命令已成为绝对(最终)命令,命令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6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6的格式(视何者适用而定))。

 

法庭可应判定债务人或在被施加押记的财产中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请,将押记令撤销或更改。

6. 如判定债务人已提出上诉,判定债权人可否执行判决?

6. 如判定债务人已提出上诉,判定债权人可否执行判决?

判定债务人已提交上诉许可申请,并不表示有关裁断或命令必须搁置。 然而,审裁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下令暂不执行有关的裁断或命令。 如果你知道判定债务人正提出上诉,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你须确定法庭有否下令暂不执行有关的裁断或命令。

7. 我是判定债务人,并打算向上诉法庭就针对我作出的判决或命令提出上诉;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诉仍待上诉法庭判决的期间,搁置执行该判决或命令,我应采取甚么步骤?

7. 我是判定债务人,并打算向上诉法庭就针对我作出的判决或命令提出上诉;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诉仍待上诉法庭判决的期间,搁置执行该判决或命令,我应采取甚么步骤?

要求搁置执行判决或命令的申请,首先要向原先就你的案件进行审讯的下级法庭提出。如申请不获接纳,便可于合理的期间内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应凭藉传召诉讼各方到庭的传票提出,并应递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列明要求搁置执行判决或命令的理由。

司法覆核

XIII. 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是一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行政机构和下级法院的作为行驶监管权的程序。有关行政机构通常是政府部门或根据某些条例成立的公共机构。

 

申请司法覆核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而作出受争议的决定的一方则称为「答辩人」。

 

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司法覆核并不着眼于覆核一项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法庭只会就相关的决策过程作出覆核。换言之,法庭不会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或是错,但会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

 

第二点应注意的是,受覆核的决定必须涉及公众利益。如果相关的决定只损害你的个人利益,或仅属于你与决策者的私人纠纷,法庭便会拒绝你的申请。如果你跟决策者就一项合约条款存有争议,这便是私人纠纷的其中一例。

 

第三点应注意的是,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建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

 

  • 该决定由一个没有相关法定权力的人作出。
  • 该决定按一个不当或不正确的程序作出(举例,决策者并没有遵循某一条例所列明的程序规则)。
  • 该决定不合理地作出(举例,决策者并没有考虑一项他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的相关事项)。

(注:以上的内容并未有详细说明所有关于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则,如欲展开这项法律程序,你应先寻求法律意见。)

3. 执达主任办事处如何协助我向判定债务人 / 被告人追回债项 / 补偿或收回物业?

3. 执达主任办事处如何协助我向判定债务人 / 被告人追回债项 / 补偿或收回物业?

执达主任可以执行法院或审裁机构的命令和判决。

 

举例,如果法院命令判定债务人要偿还债项,或命令某人要迁出某处所,但有关人士未有遵从命令的话,你(胜诉一方)便可以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提出申请,以适当的步骤追回债项或收回物业。执达主任获授权:

 

  • 扣押判定债务人 / 被告人的财物和实产,而价值则相等于应付予判定债权人的判定金额以及执行命令 / 判决所需的开支;及
  • 收回土地或房产。

不过,请注意以下要点:

 

  1. 在某些情况下,如判定债务人 / 被告人不名一文(或不知所踪)时,判决是无法执行的。
  2. 执达主任只能按你(申请人)的指示执行法庭的判决及命令,他们没有责任替你追寻债务人的下落或确保你能够取回债项。
  3. 执达主任也未必能替你(申请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项或扣押任何有价值的财物。 在这些情况下,你仍需负担执行费用。
  4. 你向执达主任发出指示时必须小心谨慎,如因弄错对象,错误扣押他人财物及实产而引致任何索偿,须由你(而非执达主任)承担责任。在可行情况下,你应该陪同执达主任前往执行令状,以便当场向执达主任作出指示。

执达主任执行法院命令 / 判决的途径

 

你可根据案件性质申请执行令。三种主要的执行令状为: (i)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ii) 财物扣押令;和 (iii) 管有令状(收楼令)。

 

(i)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当你未能向被告人 / 债务人取回补偿 / 判定债项时,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便适用。 若被告人 / 债务人的处所内有足够的财物及实产可供扣押,执达主任便会扣押与令状所载的金额及执行令状所需费用相若的物品。你须承诺会支付执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费用。

 

扣押成功后,执达主任会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单,并会把一份清单副本交予负责看守物品的护卫员,以确保有关物品不会被擅动或被非法移走。

 

被告人有 5 个工作天(扣押当日不计在内)的期限来清还债项及支付预计的执行费用。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项总额,被扣押的物品将于限期过后的首个工作天公开拍卖。 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所需的执行费用后,会用来偿还被告所欠的款项。(注:如你认为被扣押的财物并不能在公开拍卖以最高的价钱售出,你可向法庭申请命令,以其他方式将财物出售。)

 

(ii)财物扣押令

 

财物扣押,即检取和出售租用物业的实产 / 财物,以清偿欠租。这种执行令通常用于一些涉及仍然在租用物业经营业务的租客的案件。当胜诉一方已向区域法院提交财物扣押申请时,财物扣押令便适用。执行财物扣押令的程序,跟执行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的程序相似。

 

倘若执达主任不能进入目标处所:执达主任执行财物扣押令时,如两次于不同时间尝试进入该处所也告失败,你便可申请破门令进入该处所。

 

(iii)管有令状(收楼令)

 

管有令状(收楼令)最常用于租客没有向业主缴付租金或按揭人没有向承按人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如果物业受制于押记令,而业主(即债务人)没有还款,这种令状亦适用(以接管物业)。

 

即使执达主任不能进入目标处所,你也不用申请破门令。当执达主任第三次尝试进入该处所时,如有需要,随行的锁匠会破门入内。

 

执达主任的费用

 

你须缴付:

 

  • 执行令状的存档费用;
  • 支付执达主任交通费的按金,香港或九龙区为港币 400 元,新界区为 800 元;及
  • 护卫员费用按金,以 8 天服务为上限(注)。

(注:执达主任办事处可代你安排私人护卫员。该护卫员将陪同执达主任执行令状,亦会于成功执行令状之后看守所检取之财物 / 实产。你应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查询此项安排每天的大约收费。)

 

无论执行令状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执达主任开支及护卫员费用,均从上述按金中扣除。若成功执行令状,而被告人所偿还的金额,或拍卖财物 / 实产所得的款项足以支付判定债项及所耗费用的话,你方可追回有关开支。

 

其他资料

 

如欲进一步了解以上令状的申请程序和执达主任办事处的其他资料,请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1. 有甚么关于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项我应该知道?

1. 有甚么关于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项我应该知道?

申请时限

 

如要进行司法覆核申请,就必须从速展开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无论如何,必须在申请所因理由源起计 3 个月内开始进行。换言之,如你打算就某一行政决定申请覆核,你必须于作出该决定的日子起计 3 个月内,展开法律程序。

 

许可(取得批准申请司法覆核 )

 

司法覆核申请程序是分两阶段进行。作为申请人,你首先要获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提出司法覆核申请。你必须得到法庭批准,才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实质申请。

 

济助(解决纠纷的办法或途径)

 

你必须在「申请批予许可以申请司法覆核的通知书」(表格 86A)清楚述明你藉司法覆核向法庭要求批予的济助(法律上如何补救)。(如欲获取相关的程序指引和表格 86A 的式样,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

 

你可以要求以下一项或多项济助:

 

(a) 履行义务令

 

此命令迫使答辩人履行法庭命令指定的公共职责或义务性质的作为。该作为或义务是甚么,必须在申请书内明确说明。

 

(b) 移审令

 

此命令推翻或取消答辩人已作的决定。

 

(c) 禁止令

 

此命令使答辩人不得作出或不再作出越权或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的行为。

 

(d) 宣令

 

此命令宣布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e) 强制令

 

此命令禁制某人以某一职位的身分行事(但该人并无权如此行事)。

 

(f)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不可在司法覆核程序立案时单一提出,但可与其他补救方法同时提出,作附加要求的济助。

 

(g) 中期(临时)济助

 

司法覆核申请未有结果前,法庭可作临时命令。然而,法庭未批予许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请前,是不会批予中期济助的。

 

其他资料

 

司法覆核的申请,受《高等法院规则第53号命令《实务指示》SL3(宪法及行政诉讼审讯表的专责法官依据《高等法院规则》 第72号命令第2(3)条规则作出的指示)规限。第53号命令和该《实务指示》详列了有关申请的步骤。

 

如欲获得有关程序的概要,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

甚么是民事诉讼?

I. 甚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涉及两个或以上的人(或机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若涉案各方未能自行解决他们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展开民事法律程序,以寻求独立和公正无私的法庭或审裁机构就涉案人士的法律权利有否被侵犯而作出裁决;如有的话,受害者亦可谋求适当的补偿和补救方法。

 

民事诉讼跟刑事诉讼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分别,在于民事诉讼是通常由个人提起,藉以寻求金钱方面的补偿、追讨财产或强制履行法律责任;而刑事诉讼则以政府(亦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名义提出起诉,以遏止罪案和惩罚罪犯。

 

个人、公司、甚至是政府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其中一方。提出控告的一方被称为「原告人」或「申索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人」或「答辩人」。原告人或申索人须履行举证责任,以可能性的权衡为准则,去证明他们所声称的事情是正确的(即是要证明所声称的事情多数是正确的)。

 

以下是一些民事诉讼的常见例子:

 

  • 追讨债项:
    例子:若某人欠下你一笔债项,却拒绝还款,你便可向该人展开民事诉讼以追讨该笔债项。

  • 补偿申索:
    例子:若某人没有按照合约去履行责任、不当地损坏你的财产或令你受伤,你便可展开民事诉讼,向该人申索金钱方面的补偿。 在诉讼文件中,金钱方面的补偿申索被称为「损害赔偿申索」。

  • 收回土地财产 / 楼房之管有权的申索:
    例子:若租客没有缴付租金或违反了租约条款,你(作为业主)便可展开民事诉讼去终止租赁。此外,你还可向该名租客申索未缴付的租金,或就你所蒙受的损失追讨赔偿。

  • 侵犯版权的申索:
    例子:假使你出版了一本书,某人却未经许可而出售该书的复印本,你便可展开民事诉讼,要求法庭颁令禁止该侵权者出售那些复印本,并命令该侵权者缴出所有剩余的复印本。此外,你还可就本身的销售损失向侵权者索取金钱方面的补偿。

如欲更深入了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分别,请参阅另一题目 ─ 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4. 非正审申请的聆讯会如何进行?

4. 非正审申请的聆讯会如何进行?

非正审传票申请的聆讯,由法官或聆案官听讼,日期由法庭编定。

 

在聆讯中,诉讼各方无须传召证人作证。法庭只会考虑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所列举的证据,衡量这些证据是否可靠和应给予多少比重。(不过,法庭有权下令宣誓人须出庭接受盘问;如果宣誓人不履行命令出庭,他的誓章或誓词可能不能用作证据。)

 

至于在发言次序方面,提出申请的一方会首先陈述论说立场,反对的一方随后。反对的一方陈词之后,申请的一方有权就对方的论点回应发言。

 

法官或聆案官会在聆讯终结时(或较后日期)颁令或判决。法官通常会命令聆讯中败诉的一方付诉讼费用;讼费可能是即时支付,亦可能是在正审终结后支付。

 

为非正审传票申请的聆讯作准备,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1. 为甚么即使我赢了官司,并且法院已经命令对方支付我的律师费用,我的律师费用也不能全额报销?

1. 为甚么即使我赢了官司,并且法院已经命令对方支付我的律师费用,我的律师费用也不能全额报销?

首先,到底你能否在败诉方追讨律师费用视乎该方的支付能力。即是说如果败诉方没有偿付能力,即使法庭颁布了一个有利你的诉讼命令,你亦有可能未能追讨得到任何律师费。

 

其次,纵使败诉方有能力支付你的费用,有关金额需要双方同意或经法庭评定。一般来说,在正常诉讼各方对评基准的评定下,诉讼的胜诉方只能追讨大约60%至70%的律师费用。欲知更多有关讼费评定的详情,请参阅「倘若法庭命令对方支付我的讼费,我是否可以悉数讨回我的法律费用?

 

2. 法院是否必须命令败诉一方全额支付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 有甚么原因会导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命令?

2. 法院是否必须命令败诉一方全额支付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 有甚么原因会导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命令?

不是。除法律条文另有规定外,法庭就讼费问题拥有绝对酌情决定权。

 

有时候,败诉一方可能在法律程序或审讯前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和解方案。假如胜诉方拒绝该方案,而在审讯后即使赢了案件但未能取得比对方方案较佳的结果,法庭有机会拒绝颁布诉讼费予胜诉方。再者,如果胜诉方有一些不合理的诉讼行为(例如坚持在审讯中争拗一些没有合理理据的论点),法庭亦有权行使酌情权拒绝颁布全部或部份讼费予胜诉方。

 

9. 如果我不介意花费时间和金钱,即使我的案件的法律理据很弱,我是否可以只是为了给被告人带来麻烦而展开民事诉讼?

9. 如果我不介意花费时间和金钱,即使我的案件的法律理据很弱,我是否可以只是为了给被告人带来麻烦而展开民事诉讼?

不建议这样做。

 

首先,如果诉讼人曾经滥用,并且很可能继续滥用法庭程序,即诉讼人经常试图提起新的法律程序,并在毫无法理依据的支持下,就法庭已经裁决的事项再次提出诉讼,法庭有权向该诉讼人发出「限制程序令」,限制诉讼人在没有法庭许可下就该事项开展新的法律程序。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某人惯常及经常在无合理理据的情况下提起无理缠扰的法律程序(即是不是就着同样事项,法庭更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7条颁下命令限制该人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10.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以作出甚么申索? 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有哪些例子? 除了一笔过赔偿(经算定或未经算定)外,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还有其他的申索?

10.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以作出甚么申索? 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有哪些例子? 除了一笔过赔偿(经算定或未经算定)外,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还有其他的申索?

一般来说,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作出的申索可分为三类,(1)金钱申索;(2)非金钱申索;(3)混合申索(即包括金钱申索和非金钱申索)。

 

有关金钱申索可再细分为经算定的申索(不需要法庭评估损失,例如申索一笔定额债项)或未经算定的申索(申索金额需经法庭评估)。常见的未经算定申索包括 申索疏忽引致的损害赔偿 或者是 违约申索而原告人之损失需要经法庭评估。

 

除了金钱申索(无论经算定与否),其他在民事诉讼中普遍的申索包括:

  1. 禁制令(命令被告人纠正或禁止他的不法行为);
  2. 声明(由法庭宣告某一方的权利);及
  3. 土地的管有权(例如在非法侵入的案件)

 

11. 哪些民事案件的数据可以公开? 是否所有证据、文件或证人陈述书都可供公众查阅?

11. 哪些民事案件的数据可以公开? 是否所有证据、文件或证人陈述书都可供公众查阅?

一般来说,公众指可在法庭登记处查阅原诉程序(即一般民事案的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所有案件中的状书(除非是附夹在传讯令状中),证人陈述书及文件证据都不会开放给公众查阅。

 

此外,有些性质敏感和保密的原诉程序文件,例如家事案、人身伤害或破产的案件,都不会开放给公众查阅。

 

2. 我可以请朋友代表我在法庭上发言吗?

2. 我可以请朋友代表我在法庭上发言吗?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可以请朋友在法庭中陪伴在侧并向他提供意见或是协助他向法庭阐述案情。这位朋友通常称为"McKenzie" friend,但是他不能在法庭上发言。

 

一般只有当事人本身或其法律代表才有权在法庭上发言。

 

现时,政府推出了一个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 (程序咨询计划),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就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费法律意见。详情请参阅: https://www.admwing.gov.hk/chi/public_service/paso.html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亦可考虑向司法机构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寻求协助。详情请参阅: https://rcul.judiciary.hk/rc/chi/aboutReso.jsp

 

11. 我能否针对某人展开民事诉讼:(a) 即使该人没有永久地址?(b) 即使该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地区?(c) 即使该人失踨?(d) 即使该人名字不详?

11. 我能否针对某人展开民事诉讼:(a) 即使该人没有永久地址?(b) 即使该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地区?(c) 即使该人失踨?(d) 即使该人名字不详?

(a) 可以。法庭并没有要求原告人在展开法律程序针对被告人时必须知悉其永久地址。

 

有几个法律上接纳的方法送达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予被告人,比较常见的方法是:

 

  1. 面交送达。
  2.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送达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
  3. 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投入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

 

所以,如果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即将离开香港,原告人应该尽快在法院启动法律程序并尽快把有关的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在香港送达予被告人。

 

(b) 可以。但是如果你希望把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予身在香港境的被告人,你需要向法庭根据《高等法院规则4A)或区域法院规则336H11号命令中的指明的申请许可。

 

(c) 可以。即使被告人失踪,法庭亦不会阻止你针对他展开法律程序。

 

但是,作为原告人,你有责任把法律程序文件送达被告人及通知被告人有关诉讼。假如被告人失踪导致未能切实可行地法院订明的方式送达文件,你可考虑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例如把法庭程序在报章上刊登广告)原告人在此情况需向法庭证明 (1) 他尝试送达文件予被告人但不成功而他已用尽一切合理可行方法; (2) 建议的替代送达方法可以合理地被告人得悉有关法律程序

 

(d) 可以视乎情况针对不知名人士展开诉讼并以描述形式识别被告人是允许的。重点是被告人的描述足够明确地识别到底谁包括在内

 

举例来说,如果原告人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侵占,他希望入禀法庭收回土地,针对被告人的描述可以是「所有 [土地详细地址]的占用人」。

 

12. 甚么是状书? 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状书的阶段需要送达哪些文件?

12. 甚么是状书? 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状书的阶段需要送达哪些文件?

状书是包含了所有关键事实、申索理据和希望法庭颁布的济助(如适用),并阐述了诉讼方案情的法庭文件。常见的状书有「申索陈述书」(原告人适用)、「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被告人适用) 、「回复书(和就反申索的抗辩书)」(原告人适用) 及 就状书提供的「进一步详情」。视乎法庭的酌情权,没有在状书中阐述的案情/观点可能不会被容许在审讯中提出。

 

状书只应载有支持诉讼方案情的关键事实(不会载有文件或证据)。例如: 在一个违约的申索中,合约条款可能会需要在状书中阐述的关键事实,而该签订的合约文本便是支持你的案情之文件证据。如有需要,法律观点亦可于状书中阐述。所有状书均需要以属实申述核实。

 

状书提交期当作在答复书送达后(或如并无答复书而只有反申索的抗辩书,则为该反申索的抗辩书送达后)14天届满时结束。如并无送达答复书,亦无送达反申索的抗辩书,则为抗辩书送达后28天届满时结束。

 

13. 草拟一份优秀的状书的基本原则是甚么?

13. 草拟一份优秀的状书的基本原则是甚么?

 

一份优秀的状书应该是精确而简洁,包含了所有关键事实和充分的详情,并可清晰支持和阐述诉讼方的案情。它亦应该可以简易地协助法庭去界定和收窄审讯中的争议点。

 

14. 如果原告人由于预期被告人提议和解会作出还价而夸大其申索金额,会有甚么后果?

14. 如果原告人由于预期被告人提议和解会作出还价而夸大其申索金额,会有甚么后果?

 

原告人有机会即使最终胜诉或获得赔偿,亦可能面对对其不利的讼费后果。

 

例如,如果原告人夸大申索金额 (HK$3,000,000以上) 而导致诉讼错误地在高等法院展开,而最终的和解金额较少 (HK$3,000,000以下) 亦即区域法院对案件本应有司法管辖权,法庭有机会拒绝以高等法院基准(一个较高和对胜诉方较有利的评定基准)颁布讼费予原告人。

 

15. 我应该在甚么时候提交有关证据? 我应该将其有关证据附上于申索陈述书或原诉传票上吗?

15. 我应该在甚么时候提交有关证据? 我应该将其有关证据附上于申索陈述书或原诉传票上吗?

申索陈述书或其他状书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不应该载有或附上任何证据。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之交换文件阶段,你会有机会存盘和与诉讼的另一方交换证据。

 

8. 我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但我认为另一方才应该对原告人的申索负上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8. 我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但我认为另一方才应该对原告人的申索负上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假如该人已经是诉讼的被告人,你需要向该共同被告人发出并送达一份通知书(称作「分担通知书」)述明你针对该人的申索性质及理由或须法庭裁定的问题或争论点 (视属何情况而定)(包括你认为该人才是应该对原告人的申索负上最终责任的理据

 

在共同被告人获送达该通知书后,该共同被告人即需要和有权就该通知书中你针对他提出的申索作出抗辩,犹如有另外一个针对他的诉讼一样。这通常称为「第三方法律程序」。

 

如该共同被告人抗辩你的申索,你作为实际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原告人,须以传票方式向法院申请进一步指示。

 

(详见《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6号命令第48条规则)

 

假如该人不是诉讼中的被告人,你需要在送达抗辩书向该人发出「第三方通知书」,述明针对该人提出的申索的性质及理由,或须交予法庭裁定裁定的问题或争论点(视属何情况而定) (包括你认为该人才是应该对原告人的申索负上最终责任的理据)。

 

在获送达「第三方通知书」后,该人即成为有关诉讼的一方 (称为「第三方」),有权就该通知书中针对他提出的申索作出抗辩。这通常称为「第三方法律程序」。

 

如该第三方抗辩你的申索,你作为实际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原告人,须以传票方式向法院申请进一步指示。

 

(详见《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6号命令第1及4条规则)

4. 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4. 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为了令法庭可以妥善管理和监督民事案件的进度,并确保与讼各方在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换证人陈述书和交换各自的专家报告(如有的话))得以妥善进行,在状书期结束后,与讼各方须依从下列程序。

 

1.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的28天内,与讼各方需存档及送达他们各自的「设定时间表问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数据,及建议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虑。

 

2. 接着原告人需要向法庭发出「案件管理传票」并定下「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日期,好让法庭可以作出适当的指示,让与讼各方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例如:设定时间表让与讼各方 交换对象列表、交换证人陈述书,及准备专家报告(如适用)等。

 

3. 在订立案件管理指示时,法庭通常会押后「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或定下「案件管理会议」。如属押后之「案件管理传票聆讯」,与讼各方须在下一次聆讯前存档及送达他们各自的「更新设定时间表问卷」;如属「案件管理会议」,与讼各方便须在聆讯前存盘及送达「排期问卷」和「案件管理会议文件册」。

 

遥距聆讯

XII. 遥距聆讯

由于2020年爆发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法庭事务,法庭近来逐步扩展使用法庭视像会议与电话设施进行遥距聆讯以处理法庭事务,而无须诉讼人或律师代表亲身在法庭出席。

 

A.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聆讯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是进行遥距聆讯的其中一种普遍方式。

 

法庭会考虑在已获排期于未来日期审理的案件中,哪些案件可能会适合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以遥距聆讯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来处理,再向诉讼方发出适当的指示。这是案件管理的问题,所以法庭有酌情决定权。

 

有时候,诉讼方可能主动向法庭申请使用视像会议设备。例如案中的一名证人在外地居住,由于旅游限制的问题未能亲身到法庭作供,该诉讼方希望向法庭申请使用视像会议设备听取证供。

 

在作出有关聆讯应否以遥距方式处理的案件管理决定时, 法庭会考虑下述各点:诉讼各方的意见、是否有视像会议设施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的内容和性质,以及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建议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获得处理(包括透过避免或减少延误)及/或节省讼费。

 

B. 透过电话进行聆讯

 

透过电话设备是另一种进行遥距聆讯的方式。

 

法庭会主导考虑哪些案件或聆讯适合使用电话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 ,再向诉讼方发出适当的指示。基于电话聆讯的性质,通常会适用于简短的指示聆讯或三分钟聆讯表。

 

C. 以设有“浏览器选项”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聆讯

 

于 2021 年 1 月 2 日开始,法庭在视像会议设施推出一个 “浏览器选项”。这是一个需费较低的选项,因为法庭用户只需使用具备摄影功能的一般计算机(非流动装置)便可以连接至法庭的设施以进行视像会议聆讯。此新选项意在鼓励无律师代表诉讼人使用视像会议设施。

 

A. 根据第 13A号命令缩短法律诉讼的程序 – 简介和目标

A. 根据第 13A号命令缩短法律诉讼的程序 – 简介和目标

第13A号命令机制是2009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入的一套程序 , 目的是鼓励与讼各方在法律程序中较早的阶段 (通常是送达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之后,但在存盘和送达抗辩书之前)考虑和解。这个程序的目标是为各方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第13A号命令机制只适用于原告人的申索是局限于金钱申索的情况。 即是如果原告人的申索是非金钱申索,或是混合申索 (包括非金钱和非金钱申索),第13A号命令机制并不适用。

 

2. 作出承认

2. 作出承认

在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的情况,你可以填妥存档并送达附夹在传送令状(或原诉原票)上的表格16已作出承认。在表格16中,你可以表示承认全部或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还款方案 (包括分期付款)。请注意,表格16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在未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的情况,你可以填妥存档并送达附夹在传送令状(或原诉原票)上的表格16C已作出承认。在表格16C中,你可以表示承认全部或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还款方案。请注意,表格16C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承认的表格应该尽快存档法庭及送达原告人。无论如何,有关表格须于存档抗辩书或誓章证据的限期之前 (视情况而定) 存档及送达。

 

3. 作出承认的后续程序

3. 作出承认的后续程序

经算定款额的申索

 

倘若原告人接受被告人的付款,原告人可存盘并送达表格16A要求法庭作出判决倘若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的付款,原告人可存盘并送达表格16A并說明反对理由,法庭会以书面作出裁定。假如被告人只是承认部份的款项而不获原告人接受,原告人存盘并送达表格16B。在此情况下,案件可能会以当作被告人抗辩的程序继续。

 

经算定款额的申索

 

倘若被告人承认整项申索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提出任何付款原告人可存盘并送达表格16D要求法庭连同讼费登录判决及由法庭决定被告人应支付的款额

 

倘若被告人承认整项申索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付款议,则原告人应存盘并送达表格16E,一是接受被告人的付款(法将根据被告人的付款作出判决),或是拒绝被告人 进一步指示)。

 

1. 作为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认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状书期阶段以表格16承认部分申索(根据第13A号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额作为附带条款付款的提议,两者有甚么区别?

1. 作为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认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状书期阶段以表格16承认部分申索(根据第13A号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额作为附带条款付款的提议,两者有甚么区别?

根据第13A号命令作出之承认通常会在诉讼的较早阶段提出,即在你送达抗辩书之前。所以,如果原告人根据第13A号命令接纳你的承认,法庭只会颁布一笔定额讼费予原告人而讼费不需再经法庭评定。

 

另外,当你根据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时,你并不需要向法庭缴存款项,你可以在法庭针对你登陆判决后才支付有关款项。

 

根据第13A号命令接受被告人之承认并没有指定时限。但是如果原告人不就被告人存盘的表格16以法庭指明之表格(16A或16B,视乎情况而定) 作出响应,法律程序将会暂时搁置。

 

相反,当你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附带条款付款」,你需要实时向法院缴存款项。

 

在被告人送达附带条件付款的通知书后,原告人一般可以在28天内接受,否则便需要经法庭许可。如果原告人在指定期限内接受附带条件付款,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原告人有权获付他截至其接受该附带条件付款的日期之法律程序的讼费。但是法庭不会颁布一个定额讼费,所以有关讼费如未能获双方同意则须经法庭评定。

 

最后,在提议不被原告人接受的情况下,第22号命令的指明后果(即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带条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获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决,则原告人便可能须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以弥偿基准计算),以及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 (可以高于判定利率10%))只适用于「附带条款付款」,并不适用于第13A号命令下之承认。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状书期阶段(在收到令状和申索陈述书后)向原告人作出附带条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写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认提议的款额?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状书期阶段(在收到令状和申索陈述书后)向原告人作出附带条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写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认提议的款额?

「附带条款付款」和第13A号命令之承认是两个不同的机制并如上述般有不同的指明后果。虽然它们不是互相排斥,但如何运用这两个机制视乎你的案情以及诉讼策略。你应该小心考虑上述两个机制下之后果再决定如何运用。

 

1. 如果诉讼一方认为对方持有的部分证据是虚假的(例如在有关土地的审讯中的一张虚假租约),应否提出非正审申请?

1. 如果诉讼一方认为对方持有的部分证据是虚假的(例如在有关土地的审讯中的一张虚假租约),应否提出非正审申请? 

对方应该已经把「可疑」之证据 (包括在非正审申请中披露之证据) 包含在其文件清单内(否则对方并不能在审讯中依赖它)。

 

如果诉讼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诉讼另一方披露的某一件文件证据是伪造的,他需要在查阅该文件后的21天内向对方送达通知书,述明他并不承认该份文件的真确性,并要求须在审讯时证明其真确性,否则他便会被当作承认该文件的真确性。

 

2. 有甚么例子在非正审程序中可能被法庭视为滥用程序?展开此类程序的后果是甚么?

2. 有甚么例子在非正审程序中可能被法庭视为滥用程序?展开此类程序的后果是甚么?

视乎案情,一个滥用程序的简单例子是:一名与讼人不断地提出毫无法律理据的非正审申请,目的是拖延法律程序。

 

滥用程序显然不会受到法庭欢迎,法庭有机会就将此类型的申请命令与讼人支付另一方以弥偿基准评定的讼费,以显示法庭不同意此类行为。

 

3. 诉讼人需要为聆讯准备哪些文件?

3. 诉讼人需要为聆讯准备哪些文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于聆讯前72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聆讯文件册及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

 

申请人于聆讯前48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

 

用于非正审申请聆讯文件册

已排期于法庭处理并预计需时30分钟以上的、受争议的非正审传票申请,申请人有责任准备编上页码的聆讯文件册。

 

聆讯文件册通常载有下述文件:

  1. 与其申请有关的法庭文件(例如状书、传票、给予指示的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与其申请有关的各项证物的文本;及
  3. 各方之间有关其申请的来往信函(如有的话)。

 

用于非正审申请论点纲要

论点纲要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诉讼人所拟提出的全部论点,并概述各论点的理据。未经法庭许可,论点纲要内没有提述的论点或论据,不可在有关的申请的聆讯中提出。

 

根据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5.4」,论点纲要须概述:

(1)  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颁发命令所依据的理由;

(3)  将会引用的典据,并述明所依据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据的证据/文件,并注明可相互参照聆讯文件册中哪一部分;及

(5)  将会提出的论点,包括有关事实、法律和程序的论点及各论点的论据。

 

如同聆讯文件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于聆讯前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论点纲要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

 

3. 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诉讼一方可以强迫他出庭吗?

3. 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诉讼一方可以强迫他出庭吗?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你认为有任何证人对你的案件有帮助,你应该尝试尽早获得他们的协助。在此情况下,你应该会在审讯前准备好他们的证人陈述书,并存盘法庭及对方交换。

 

但是,如果某一位证人不愿意出庭作供,而你认为他的证供会帮助你的案件。你可以向法庭申请授权发出传召出庭令状 (即证人传票) ,以强制该证人出庭作供或呈交文件。 你需要向法院缴存按金以支付该证人的合理出庭开支。

 

4. 诉讼方能否为证人出庭作供给予报酬吗?

4. 诉讼方能否为证人出庭作供给予报酬吗?

虽然没有规定不可为证人出庭作供给予报酬,但实际上,通常专家证人才会收费。例如,一名医生在一件人身伤亡案件中出庭作供谈论伤势。

 

支付报酬予一名普通的事实证人,以确保他们出庭作供,可能会是诉讼的另一方攻击该名证人诚信的理由。

 

6. 开案及结案陈词 (包括典据列表)是甚么?

6. 开案及结案陈词 (包括典据列表)是甚么?

开案陈词是与讼各方在审讯开始前呈交法庭的文件。法庭通常会在审前复核时,给予有关呈交及送达开案陈词时间表的指示。

 

开案陈词的目的,是在法官听取证据前为法庭简介案件。它应该概述:

 

  1. 案件背景;
  2. 与讼各方要求法庭作裁断的争议点;
  3. 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
  4. 简介将会在审讯中作供之证人,及将会提交之证据;及
  5. 其他案件的特点 (如有)。

 

相反,结案陈词是在法官听取所有证据之后呈交之文件。所以,结案陈词的呈交及送达时间会由主审法官在审讯中作出指示。

 

结案陈词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庭对你作出有利的判决。它通常包含:

 

  1. 分析在审讯中向法庭呈交的证据,包括你的论点,法庭为何应该相信你的案情及在争论点作出有利你的裁断;
  2. 你的论点,法律应如何应用在你的案件中(根据已向法庭呈交的证据);及
  3. 你希望法庭颁布的命令。

 

当你在开案陈词及结案陈词中讨论法律原则以及它们之应用时,你可能会参照一些典据,如案例、法律条文或学术书籍及文章。在此情况下,你应该另外编订一张清单,列出所有在你的陈词中引用及依赖的典据,并连同陈词一并呈交法庭。这张清单称为典据一览表。

 

3. 诉讼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诉中援引新证据? 如果可以,该怎么做?

3. 诉讼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诉中援引新证据? 如果可以,该怎么做?

一般来说在香港,上诉并不是再审,让案件回到起点并让各方重新争拗案件。 在我们普通法的制度里,上诉法庭的关注点是下级法院判决有否明显的错误,而不会重新听取证人作供及收取证据。

 

所以,而要在上诉中援引新证据,诉讼一方必须向上诉法庭申请许可并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三个的条件:

 

  1. 当事人曾采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寻找有关证据,但都不能在原审时向法庭提交;
  2. 有关证据须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影响; 及
  3. 有关证据必需是可信的。

 

3. 如何进行讼费评定?

3. 如何进行讼费评定?

一般来说,你须在法庭作出讼费命令的三个月内准备和存盘法庭两份文件,即 (1)「展开讼费评定通知书」(评定通知书)和 (2)「讼费单」以展开讼费评定法律程序,评定通知书和讼费单的样本可参照实务指示 14.3之附件D和B。

 

一般来说,讼费单的内容包括:-

  1. 诉讼的标题;
  2. 有关的讼费命令,列明颁令日期及由谁颁令;
  3. 列明收费者及以每小时计算的收费;
  4. 列明各项已完成的工作和每项工作于何时及由谁完成。各项目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及编号;
  5. 列明每项工作的收费;
  6. 代垫付费用如大律师费用、专家费用、法庭费用等;
  7. 列明讼费评定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讼费;及
  8. 列出你所索取的讼费总额。

 

4. 就某一项工作而言(例如准备证人陈述书),是否有一个合理范围的每小时收费和合理工作时间?  如何确保对方律师索取的费用合理?

4. 就某一项工作而言(例如准备证人陈述书),是否有一个合理范围的每小时收费和合理工作时间?  如何确保对方律师索取的费用合理?

讼费评定正是一个把关的法律程序,让法庭根据讼费命令评定须付的合理讼费款额。法庭一般会批准的讼费是胜诉一方采取必要的或恰当的法律行动而支出的费用。你亦有机会就对方讼费单中的收费项目提交你的反对项目列表,例如反对对方的每小时收费过高、就某一项工作所花时间过高,或就同一工作双重收费等。

 

再者,在正常的诉讼各方对评基准之讼费评定程序中,法庭通常会参考一个标准的「律师每小时收费率」(「该收费率」)。该收费率会视乎律师在取得专业资格后的工作经验而定。越富经验的律师,其工作的每小时收费率便越高。另外,高等法院法律程序的该收费率比区域法院法律程序为高。如果收取方索取超过该收费率的数额,收取方需向法庭提供理据。

 

5. 在诉讼早期阶段,我如何评估败诉时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 双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对方他们的律师费用?

5. 在诉讼早期阶段,我如何评估败诉时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 双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对方他们的律师费用?

在商讨和解的过程中﹐你可以尝试以无损双方权益信件的形式,询问对方申索的讼费数额。但是,除非法庭在个别的案件中另有指示,诉讼一方没有责任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向另一方披露他们的律师费用。

 

6. 在甚么情况下讼费聆案官会评低讼费?

6. 在甚么情况下讼费聆案官会评低讼费?

在讼费评定的法律程序中,讼费聆案官一般会批准的讼费是胜诉一方采取必要的或恰当的法律行动而支出的费用。如果在讼费单中,收取方申索的律师每小时收费过高、就某一项工作所花时间过高,或就同一工作双重收费 (例如两名律师同时出席与客户的会议) 等,这些都可能会令讼费聆案官评低申索之讼费。

 

8. 倘若法庭针对被告人颁布禁制令,但被告人没有遵守,原告人可以如何强制执行该命令?

8. 倘若法庭针对被告人颁布禁制令,但被告人没有遵守,原告人可以如何强制执行该命令?

违反法庭命令(包括禁制令)可能构成民事性质的藐视法庭 。原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交付羁押命令,要求法庭针对被告人违反法庭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及/或判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超越违反法庭命令,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妨碍,更可能会构成刑事藐视法庭。

 

9. 我可以在香港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民事和商业的判决吗?

9. 我可以在香港执行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民事和商业的判决吗?

(1) 执行外地判决(中国大陆除外)

 

在香港,有关民事和商业的外地判决(中国大陆除外) 可根据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的法定登记制度或普通法予以执行。

 

凡取得《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所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如符合条例所列明的相关规定,可在判决日期的6年内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判决。就执行而言,已登记的判决犹如该判决是由香港法院原先作出般,具有相同效力及效果。 在登记后,判定债务人可根据条例的指明理由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

 

未能根据条例登记的外地判决,可根据普通法予以执行。

 

普通法容许对外地判决提出诉讼,即由于外地判决可被视作在诉讼双方之间建构了一项债项,因此外地判决本身可构成一个诉讼因由的依据。在执行外地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判定债权人须证明该外地判决是对具体申索具有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该判决必须涉及一笔定额款项,及必须由「具管辖权的」的法院作出。

 

(2) 执行中国大陆判决

 

同样地,如符合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列明的相关规定,取得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亦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