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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人需要为聆讯准备哪些文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于聆讯前72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聆讯文件册及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

 

申请人于聆讯前48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论点纲要和典据一览表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

 

用于非正审申请聆讯文件册

已排期于法庭处理并预计需时30分钟以上的、受争议的非正审传票申请,申请人有责任准备编上页码的聆讯文件册。

 

聆讯文件册通常载有下述文件:

  1. 与其申请有关的法庭文件(例如状书、传票、给予指示的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与其申请有关的各项证物的文本;及
  3. 各方之间有关其申请的来往信函(如有的话)。

 

用于非正审申请论点纲要

论点纲要是一份简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诉讼人所拟提出的全部论点,并概述各论点的理据。未经法庭许可,论点纲要内没有提述的论点或论据,不可在有关的申请的聆讯中提出。

 

根据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5.4」,论点纲要须概述:

(1)  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颁发命令所依据的理由;

(3)  将会引用的典据,并述明所依据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据的证据/文件,并注明可相互参照聆讯文件册中哪一部分;及

(5)  将会提出的论点,包括有关事实、法律和程序的论点及各论点的论据。

 

如同聆讯文件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请人于聆讯前小时或之前(不计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在内),把论点纲要送达予另一方其他各方并呈交予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