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倘若法庭命令对方支付我的讼费,我是否可以悉数讨回我的法律费用? 法庭于聆讯或审讯后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获得讼费。通常胜诉一方会获判给讼费(即胜诉一方的讼费由败诉一方支付)。就诉讼而言,「讼费」包括为该聆讯或审讯而支出的法院收费、律师费、代垫付费用、杂项开支及酬金。 获法庭判令取得讼费的一方称为收款方,而须承担讼费的一方称为付款方。如付款方不愿意支付对方提出的讼费,或对数额有异议,收款方可继而进行其讼费单的评定程序。 (请注意:就诉讼人的讼费而言,「讼费评定」一般指经由法庭就讼费的金额作出评估,详情请参阅以下的问题 1 。) 1. 甚么是讼费评定? 2. 续问题1,如果我聘用了律师处理我的诉讼,而我对他的事务费单不满,我可否申请讼费评定? 3. 如何进行讼费评定? 4. 就某一项工作而言(例如准备证人陈述书),是否有一个合理范围的每小时收费和合理工作时间? 如何确保对方律师索取的费用合理? 5. 在诉讼早期阶段,我如何评估败诉时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 双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对方他们的律师费用? 6. 在甚么情况下讼费聆案官会评低讼费? 书籍遍历链接: Can I recover all my legal costs if the court orders another party to pay my legal costs?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