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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是一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行政机构和下级法院的作为行驶监管权的程序。有关行政机构通常是政府部门或根据某些条例成立的公共机构。

 

申请司法覆核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而作出受争议的决定的一方则称为「答辩人」。

 

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司法覆核并不着眼于覆核一项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法庭只会就相关的决策过程作出覆核。换言之,法庭不会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或是错,但会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

 

第二点应注意的是,受覆核的决定必须涉及公众利益。如果相关的决定只损害你的个人利益,或仅属于你与决策者的私人纠纷,法庭便会拒绝你的申请。如果你跟决策者就一项合约条款存有争议,这便是私人纠纷的其中一例。

 

第三点应注意的是,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建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

 

  • 该决定由一个没有相关法定权力的人作出。
  • 该决定按一个不当或不正确的程序作出(举例,决策者并没有遵循某一条例所列明的程序规则)。
  • 该决定不合理地作出(举例,决策者并没有考虑一项他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的相关事项)。

(注:以上的内容并未有详细说明所有关于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则,如欲展开这项法律程序,你应先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