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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倘若我在审讯中被判败诉,可以怎办?(如何提出上诉)

区域法院民事诉讼任何一方(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如不服法官的判决,可向该位法官申请上诉许可。上诉申请必须在有关判决或命令加盖印章当日(或以其他方式落实那日)之翌日起计28天内 提出。如申请遭法官拒绝,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拒绝当日起计 14 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如要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提出上诉,则毋须申请上诉许可,唯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上诉必须在原讼法庭的判决或命令加盖印章当日(或以其他方式落实那日)之翌日起计28天内 提出。

 

获得上诉许可或本身拥有上诉权(即毋须申请上诉许可)的一方须:

 

  • 把一份上诉通知书(通知书的样本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送交原审法庭存档,同时把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上诉人或其法律代表应尝试亲手将通知书的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

  • 呈交一份法庭已盖印的判决书及两份上诉通知书予司法常务官。其中一份上诉通知书须注明已缴付的法庭费用,另一份则注明通知书送达另一方的日期;

  • 于上诉排期后的 4 天内,把排期聆讯通知书送交早前获送达上诉通知书的各方;及

  • 向民事上诉案件司法常务官 申请择定聆讯上诉的日期(申请表可于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索取)。上诉人应在申请表内对上诉聆讯所需的时间作出估计。如果上诉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未申请择定上诉聆讯日期,答辩人(即反对上诉的一方)可以提出此项申请。

 

当收到择定上诉聆讯日期的申请后,民事上诉案件司法常务官便会指示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去编定上诉聆讯日期,并书面通知诉讼各方。上诉会在上诉法庭审理,通常由三位或间中由两位上诉法庭法官会审。

 

由上诉法庭审理的上诉,以再次 / 重新聆讯方式进行。换言之,上诉法庭根据已呈交原审法院(即之前进行审讯的法庭)的文件而进行重新聆讯。上诉法庭经考虑下级法官席前的资料后,会决定该法官的判决是否有错。但一般来说,已经在原审时出庭作供的证人,不会再被传召在上诉聆讯中重新作供。

 

在上诉法庭的上诉聆讯程序中,上诉人会首先陈述论说立场,而答辩人随后。答辩人陈词之后,上诉人有权就答辩人的论点回应发言。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的上诉讼费(甚至包括原审时的讼费)。

 

请注意,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已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一般来说,由于上诉涉及相关法律观点的进一步争辩,因此行外人未必有能力处理。你应聘用律师去处理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