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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认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状书期阶段以表格16承认部分申索(根据第13A号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额作为附带条款付款的提议,两者有甚么区别?

根据第13A号命令作出之承认通常会在诉讼的较早阶段提出,即在你送达抗辩书之前。所以,如果原告人根据第13A号命令接纳你的承认,法庭只会颁布一笔定额讼费予原告人而讼费不需再经法庭评定。

 

另外,当你根据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时,你并不需要向法庭缴存款项,你可以在法庭针对你登陆判决后才支付有关款项。

 

根据第13A号命令接受被告人之承认并没有指定时限。但是如果原告人不就被告人存盘的表格16以法庭指明之表格(16A或16B,视乎情况而定) 作出响应,法律程序将会暂时搁置。

 

相反,当你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附带条款付款」,你需要实时向法院缴存款项。

 

在被告人送达附带条件付款的通知书后,原告人一般可以在28天内接受,否则便需要经法庭许可。如果原告人在指定期限内接受附带条件付款,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原告人有权获付他截至其接受该附带条件付款的日期之法律程序的讼费。但是法庭不会颁布一个定额讼费,所以有关讼费如未能获双方同意则须经法庭评定。

 

最后,在提议不被原告人接受的情况下,第22号命令的指明后果(即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带条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获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决,则原告人便可能须要支付被告人的讼费(以弥偿基准计算),以及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 (可以高于判定利率10%))只适用于「附带条款付款」,并不适用于第13A号命令下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