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就若干公众地方洁净、乱抛垃圾、阻碍及相关罪行订立定额罚款制度。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的人,可在指定时间内缴付定额罚款以了结事件,而毋须在法庭被检控。
哪些罪行适用?
该条例适用于附表1所列的「表列罪行」。这些罪行包括与乱抛垃圾、吐痰、犬只粪便弄污街道、海上垃圾、非法弃置废物、阻碍公众地方、违例扩展店铺营业范围,以及未经准许展示招贴或海报等有关的罪行。
| 罪行 | 定额罚款 |
|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F条非法店铺阻街 | $6,000 |
|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2)条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 | $3,000 |
|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4(1)条将扔弃物或废物弃置在公众地方 | $3,000 |
|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8A(1)条在公众地方吐痰 | $3,000 |
|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13(1)(a)条犬只粪便弄污街道 | $3,000 |
|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 $6,000 |
|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第16A(1)条非法摆放废物 | $6,000 |
谁可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如公职人员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犯或已犯某项表列罪行,该人员可向该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相关公职人员视乎有关罪行而定,例如可包括警务人员、食物环境卫生署人员、环境保护署人员、房屋署人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人员、渔农自然护理署人员,以及海事处人员。
通知书须亲自交予有关人士。不过,条例订明,定额罚款程序不会仅因未有遵守亲自送达的规定而失效。
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后会怎样?
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的人,可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21日内缴付全数定额罚款,以解除其就该罪行所负的法律责任。
如在该期间内缴付全数定额罚款,则除条例有关撤回通知书的条文另有规定外,该人不会因通知书所指明的表列罪行而被检控或定罪。
如未有在21日内缴付定额罚款,会怎样?
如未有在21日期间内缴付定额罚款,相关主管当局必须向该人送达进一步通知书。该通知书会:
- 要求缴付定额罚款;
- 告知该人可藉书面通知主管当局而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以及
- 说明须在通知书日期起计10日内付款,或提交书面通知表示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
该进一步通知书可邮寄至该人的地址。该通知书不得在原定额罚款通知书日期后6个月届满后送达。
如何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
如某人拟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必须在进一步通知书所述的10日期间内,以书面通知主管当局。
如该人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可展开法庭程序。其后可按照《裁判官条例》(第227章)送达传票。
如该人其后在裁判官席前应讯,并不作抗辩,或提出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抗辩,裁判官除可判处任何其他罚则及讼费外,还必须判处一笔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
传票发出后仍可付款吗?
即使法律程序已经展开,先前曾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的人,仍可藉缴付以下款项终止法律程序:
- 定额罚款;
- 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以及
- $500讼费。
付款须在传票指明的应讯日期前不少于2日,在裁判法院缴付。
如该人不付款亦不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会怎样?
如该人既没有缴付定额罚款,亦没有提交书面通知表示对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主管当局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请。该申请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提出。
裁判官必须命令该人缴付:
- 定额罚款;
- 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以及
- $300讼费。
该款项须在命令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14日内缴付。
如该人缴付命令所列的全数款项,则不会因该表列罪行而被检控或定罪。
如未有缴付裁判官的命令款项,会怎样?
如某人未有缴付裁判官命令缴付的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该人会被视为没有缴付根据《裁判官条例》经定罪裁定须缴付的款项,并可能根据该条例被判监禁。
此外,如被命令缴付罚款的人在命令日期起计1个月内仍未付款,可申请扣押及出售该人的货品及财物,以追讨罚款及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