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犬只粪便弄污街道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13(1)(a)条,任何人如看管犬只,并容许该犬只在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排泄粪便,即属犯罪,但如该地方是特别划定作犬只厕所的范围,则属例外。
不过,如看管该犬只的人在离开有关粪便的所在地点前,已清除有关粪便,并清洁粪便所在的地方,则不属犯罪。
就此罪行而言,狗主会被推定为看管该狗的人。狗主只有在证明违例事项发生时,该狗由另一人掌管,而该人既非狗主的家庭成员,亦非受雇于狗主,方可推翻此项推定。狗主仅证明违例事项是在其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并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任何人违反第13(1)(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或者,公职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款额为$3,000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