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展示招贴或海报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1)条,任何人如未经拥有人或占用人书面准许,在私人土地上展示或张贴任何招贴或海报;或未经主管当局书面准许,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张贴任何招贴或海报,即属犯罪。主管当局通常为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但会视乎地点而有所不同。
罚则及定额罚款通知书
任何人被裁定犯此罪行,可处罚款$10,000。
或者,公职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款额为$3,000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招贴」及「海报」的定义
招贴及海报包括任何字、字母、模型、标志、标语牌、板块、告示、器件或陈述,以及任何涂在墙壁、栅栏、栏杆、支柱、石头、路堑或树木上的宣传,但不包括任何用作展示的构筑物、器具或广告板。
「展示」的定义
「展示」一词含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及惯常规律性。一般而言,若在流动或静态示威活动中临时使用横额或标语牌,而并非持续占用同一地点,通常不会被视为「展示」。
可能须负法律责任的人士
法律责任并不限于亲自张贴海报的人。根据第104D条,以下人士会被视为犯有该罪行,犹如其本人亲自作出该行为一样:
- 任何利用他人展示或张贴该招贴或海报的人。
- 任何其货品、行业、业务或其他事务藉该招贴或海报获得推广的人。
如上述人士能证明该展示是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则不属犯罪。
维持招贴及海报清洁整齐的责任
根据第104B条,所有招贴或海报均须保持清洁整齐,达至主管当局合理满意的程度。除非主管当局已先行送达书面通知,并给予有关人士至少24小时将其移除,否则该人不得因未有妥善保养该海报而被定罪。罚则为罚款$10,000。如罪行持续,则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每日罚款$300。
主管当局移除招贴及海报的权力
根据第104C条,主管当局有权移除任何违反法律展示、或未有妥善维持的招贴或海报,以及用作展示该招贴或海报的任何展示设,例如「易拉架」。移除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向展示该招贴或海报的人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