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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向公共下水道及排水渠排放化学品、油类、石油或行业废物

除固体废物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d)条亦明确禁止向公共排水系统排放有害液体。任何人不得将化学品、油类、石油或任何行业废物排入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而该等物质不论是本身或与其他物质混合后,会对有关系统或在其内工作的人造成妨扰或危险。干犯此罪行可处罚款$50,000。 

 

「行业废物」的定义广泛,指因任何行业、制造业或业务而产生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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