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屠宰及喂饲动物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0)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在公众地方杀死、屠宰、展览、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场进行者除外)或喂饲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而其方式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即属犯罪。此罪行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B. Slaughtering and feeding animal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