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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屠宰及喂饲动物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0)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在公众地方杀死、屠宰、展览、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场进行者除外)或喂饲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而其方式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即属犯罪。此罪行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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