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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醉酒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8(1)条,任何人被发现在公众地方醉酒,或在根据任何与酒牌有关的条例领有牌照的处所内醉酒,可处罚款$2,000。 

 

根据第28(2)条,任何人在醉酒时于任何公众地闹事或行为不检,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2个月。 

 

根据第28(3)条,任何人在任何公众道路或街道上,醉酒时掌管车辆(例如单车、手推车或人力车)(但不包括汽车)或马匹,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2个月。 

 

醉酒时掌管「汽车」的情况,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规管。 

 

就此而言,如某人受酒精影响至其官能失去控制,程度达至无法安全地进行有关活动,该人即被视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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