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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夜间或公众假日的噪音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第4(1)条,任何人如在任何公众地方,于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期间,或在公众假期的任何时间,发出或导致发出任何对他人构成烦扰的噪音,即属犯罪。干犯此罪行的人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 

 

该条例将「烦扰」界定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此词较法律意义上的「滋扰」更广泛;它包括干扰、不适或不便,而该等情况会影响合理人士的内心安宁,即使并未造成身体损害或舒适受损。 

 

在判断某噪音是否构成烦扰时,法庭不要求科学证据或分贝水平测量。核心问题只在于:该噪音是否对合理的人造成烦扰,而不论其具体音量为何。例如,法庭认为,来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时段播放并令邻居无法入睡的嘈吵音乐,可构成烦扰。其他可能构成烦扰的噪音包括敲击声、重物滚动声及搬动家具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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