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污损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8(b)条,任何人如在未经拥有人或占用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以粉笔、漆油或任何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筑物、墙壁、栅栏或围篱上书写或留下记号、或将之弄污或毁损其外观; 故意破坏、毁坏或损坏任何建筑物、墙壁、围栏或木栅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装置或附属物。 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C. Defac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