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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弃置垃圾、扔弃物或废物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罪行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条是维持市区清洁的较早期法律机制之一。第4(1)条订明,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在公众地方抛掷或放置,或导致或明知而准许他人抛掷或放置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粪便、污物、废料或令人厌恶的物品,即属犯罪。该罪行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抛掷或放置」的含义 

虽然「抛掷」是一项积极作为,但法庭曾裁定,掉下垃圾并在警方警告后拒绝捡起,可构成蓄意「抛掷或放置」的行为。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下的罪行 

另外,《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就公共洁净提供更具体及现代化的规管。 

 

在公众地方倾卸扔弃物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4(1)(a)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之上或之内,弃置任何扔弃物或废物,或安排或准许他人弃置任何扔弃物或废物。这可涵盖将垃圾扫入沟渠、将垃圾抛进路边去水渠、将食物残渣、包装物、泥泞或碎屑倾倒入渠道,以及以可能令废物进入或堵塞沟渠的方式留下废物等情况。 

 

罚则为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或者,公职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款额为$3,000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使用公众垃圾桶及私人容器 

除非垃圾是放置于由有关当局依法提供的容器内,否则在公众地方弃置垃圾属违法行为。由于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全权负责提供废物清理服务,市民不能倚赖「事实上的」收集点或由私人放置的未经授权容器(例如放置在街上的竹篮),以履行其妥善处置废物的法律责任。因此,将废物弃置于此类未经授权的私人容器内,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占用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4(2)条,如有人从任何处所的窗户、露台、阳台或天台弃置垃圾或废物,违反禁止乱抛垃圾的一般规定,该处所的占用人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 

 

占用人只有在证明该违例行为是由既非其家庭成员、亦非其雇用的人所作出,方可免除法律责任。根据第4(3)条,占用人不能以该违例行为是在未经其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作为抗辩理由。 

 

弃置潲水 

此外,第14(2)条订明,在公众地方内或向公众地方弃置或准许弃置任何潲水,即属刑事罪行。违反第14(2)条者,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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