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街头表演及公众娱乐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的牌照规定
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第4条,任何人不得在没有根据该条例批给的牌照下,经营或使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任何人如作出上述行为,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5,000、监禁6个月,并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公众娱乐场所」及「公众娱乐」的定义
「公众娱乐场所」一般指可容纳公众人士并在其中进行公众娱乐的地方、建筑物、搭建物、构筑物或船只。
「公众娱乐」指《公众娱乐场所条例》附表1所指明并开放予一般公众入场的娱乐活动,不论是否收费。「公众娱乐」包括舞台表演、电影、演讲、展览、跳舞派对、运动比赛及机动游戏。
对街头表演的适用情况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并非自动适用于在公众街道或公众地方进行的每项表演或活动。
在具标志性的案例T诉警务处处长中,终审法院裁定,《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的发牌制度不适用于公众可不受限制进入、且无人对入场享有合法控制权的行人专用区。
「入场」一词具有主动含义,要求主办者对入场有某种形式的控制,并相应享有拒绝他人入场的权利。
因此,街头表演并不会仅因途人停下观看而必然需要公众娱乐牌照。在公众街道上进行的公开表演,如没有对入场作出控制,可能不属于《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的发牌制度范围。
设有入场管制的活动
但如主办者在公众地方划定一个清楚界定的区域作娱乐活动之用,并能控制进入该区域的人士,情况则可能不同。在该等情况下,《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的发牌规定可能适用。
街头表演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限制
即使《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不适用,街头表演仍可能受其他法例规管。
终审法院曾指出,使用公众街道进行娱乐表演,视乎其规模,可能构成阻碍,或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或《公安条例》(第245章)等法例下属违法。因此,如表演造成阻塞、引起公共秩序方面的关注,或违反其他法定要求,表演者或主办者可能须停止活动,并可能面对检控。
在公众街道或道路奏玩乐器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5)条,任何人在任何公众街道或道路奏玩任何乐器,除非是根据警务处处长发出的普通或特别许可证,并按照其条件而作出,否则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实务上须注意的事项
因此,即使不需要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取得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任何人如拟在公众街道或道路奏玩乐器,仍可能需要取得适当的警方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