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营业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噪音
虽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6条仍然禁止为买卖而作出街头叫喊声,但营业噪音现时更严格地受《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规管。
《噪音管制条例》订立了两项与营业噪音相关的主要罪行:
- 第5(1)(d)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于任何公众地方,因经营行业或业务而发出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造成烦扰,即属犯罪。
- 第5(4)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于任何公众地方或其附近,为为吸引他人注意其货品、商品或生意而发出任何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造成烦扰,即属犯罪。
上述任一罪行的罚则均为罚款$10,000。
该条例将「烦扰」界定为合理的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此词较法律意义上的「滋扰」更广泛;它包括干扰、不适或不便,而该等情况会影响个人合理人士的内心安宁,即使并未造成身体损害或舒适受损。
在判断某噪音是否构成烦扰时,法庭不要求科学证据或分贝水平测量。核心问题只在于:该噪音是否对合理的人造成烦扰,而不论其具体音量为何。例如,法庭认为,来自私人住所、在通宵时段播放并令邻居无法入睡的嘈吵音乐,可构成烦扰。其他可能构成烦扰的噪音包括敲击声、重物滚动声及搬动家具的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