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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解释,陈列或留下,或导致陈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东西,而该物件或东西对在公众地方的任何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险,或可能造成阻碍、不便或危险,即属犯罪。 

 

罚则及定额罚款通知书 

刑罚为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或者,公职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款额为$6,000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公众洁净及阻碍罪行的定额罚款」。 

 

「阻碍」的定义 

「阻碍」指任何实质占用公众地方或道路的行为,而该行为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或道路,且其程度并非微不足道。 

 

控方无须证明整条行人路均被阻塞。如放置于公众地方的物品导致行人需要绕道而行,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正常通行,即已足够构成阻碍。 

 

行人路的阔度属相关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即使行人路相对宽阔,如有关物品占用公众空间,并在相关情况下,例如人流繁忙,导致行人需要绕过该等物品而行,仍可证明构成阻碍。 

 

证明因果关系的要求 

该罪行并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控方必须证明被告造成有关阻碍。 

 

只有在某人授权放置该物品,或知悉该物品被放置而没有将其移走的情况下,该人才会被视为造成该物件被留下。如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将物品放置在该处、拥有该等物品,或导致该等物品被留下,控罪可能不能成立。 

 

阻碍的例子 

例子可包括以阻塞或妨碍行人或车辆的方式,在行人路、道路或公众通道上留下物件、货物、构筑物或其他物品。 

 

量刑考虑因素 

法庭一般会视阻碍范围为反映罪责的主要因素。造成卫生问题、火警风险,或对附近居民构成重大滋扰的阻碍,会被视为较严重。 

 

就初犯者而言,除非案情特别严重,案件通常会以罚款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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