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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牌小贩贩卖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B(1)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贩卖,除非该贩卖是按照根据第83A条订立的规例所发出的牌照进行。任何人在街道未持有所需牌照而贩卖,即属犯罪。首次定罪的罚则为罚款$5,000、监禁1个月及按日罚款$3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的罚则为罚款$10,000、监禁6个月及按日罚款$300。 

 

「贩卖」的定义 

「贩卖」指售卖货品、货物或商品,或为出售而陈列该等物品。被观察到的售卖行为或金钱交易,是贩卖的有力证据。然而,贩卖亦可从周边情况推断,例如货品的陈列方式,以及显示货品正供出售的行为。 

 

可显示贩卖行为的相关因素可包括:  

  • 在地上或摊档上陈列货品; 
  • 货品以符合出售用途的方式摆放; 
  • 途人正在挑选或查看货品; 
  • 向潜在顾客作出招徕或推销; 
  • 被告人取出货品向潜在顾客展示; 
  • 被观察到的交易或金钱交换。 

 

「街道」的定义 

就有关小贩的条文而言,「街道」按其一般含义理解,并可包括位于私人拥有物业上的街道。即使土地属私人拥有,如公众可进入或获准使用某地方,该地方仍可被视为街道。 

 

无需手令的拘捕权 

获授权公职人员如合理怀疑某人犯有附表所列罪行,可无手令将其拘捕。如该人以武力抗拒拘捕或企图逃走,该人员可使用一切必要方法以执行拘捕。 

 

进入处所及拘捕后程序 

如该人员合理相信该人已进入或身处某地方,居于该地方或掌管该地方的人,必须准许该人员进入,并须提供合理便利以进行搜查。拘捕后,被捕人必须立即被带往最近的警署,或交由警务人员处理。 

 

检取及存放设备及商品 

获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或警务人员,如有理由相信某项设备或商品与已犯的小贩罪行有关,可将其检取。任何在公众地方发现、看似已被小贩弃置的设备或商品,亦可被检取。 

 

有关物品可被移走,并由物主自行承担风险,存放于政府仓库、警署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的其他地方,以待根据条例处置。 

 

如被检取的货品属易毁消物品,警务处处长或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即时将其处置。如有人在48小时内提出申索,而在检取后72小时内没有作出告发,则该财产必须交还予能证明有权管有该财产的申索人。如易毁消物品已被处置,则须支付其价值。 

 

检取权属酌情权,并非自动行使。法庭曾指出,该权力应审慎及有限度地行使,尤其是因为检取可能具有惩罚效果,而该效果可能与贩卖罪行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 

 

定罪后没收 

凡某人就涉及已检取设备或商品的贩卖罪行被定罪,告发人必须告知法庭有关检取事宜。法庭其后可在施加任何其他刑罚以外,下令没收有关物品。在某些情况下,法例规定除非法庭认为有特别理由,否则必须没收。 

 

交还财产 

如被告获判无罪,或法庭认为有特别理由不下令充公,则法庭必须命令交还有关财产;如属已出售的易毁消物品,则须支付其价值,前提是该人在检取时合法有权管有该财产。如未能证明其有权管有,法庭可就财产的处置作出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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